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3篇.doc

  1. 1、本文档共7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3篇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篇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徐某、段某军与北京豪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某华、吴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某、段某军委托代理人李平与豪文装饰公司、白某华、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屈京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段某军诉称,我们于2003年6月28日与北京锡华海体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我二人共同承包华丽宫夜总会,承包期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租金为每月210700元。2003年6月3O日,吴某、白某华借用豪文装饰公司的名义与我二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豪文装饰公司进行装修,约定装修造价900000元,装修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15日,并约定若进度完不成,每迟完工一天支付我们15000元的违约金。 2003年7月2日,吴某带工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因吴某克扣项目经理工资,造成工地无人指挥施工而停工,在我们要求下,白某华于2003年8月3日召集全体装修人员开会,并亲自担任工程项目经理,重新开工装修。由于白某华拖欠人员工资,工人经常停工,造成装修工程于2003年8月25日仍不能完工。2003年8月25日后,白某华、吴某失踪。施工期间,我们支付白某华、吴某工程款共计570000元。吴某、白某华失踪后,我们曾要求豪文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其拒绝履行合同。我们对现场进行了公证,并对现场工程进行了价格评估。经评估,白某华、吴某装修工程价值318785元。为减少损失,我们又被迫委托其他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后期装修。至2003年1O月1日才完工。 由于三被告违约,我们向锡华公司多支付了167000元的租金,3000元的公证费,14000元的评估费,150000元的通风设备装修费,480000元的后期装修费。同时也因被告延期完工,造成我们经营收入减少的损失约1000000元左右。现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我们多支付给工程款251215元,并承担迟延一个月交工的违约金450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篇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某公路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将一条高速公路1标段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建设集团公司施工建设。乙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乙与丙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乙配合丙进行现场技术管理,丙全权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每月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乙承担。丙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进场后与施工班组丁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约定丙将承接1标段部分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丁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5%作为丙的管理费用。后来,因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丁被迫退场。经丁与丙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550万元,扣除材料款、代付款及借支款后及管理费后,丙拖欠丁工程款220万元。丁对管理费有异议。后因民工上访,业主甲支付了丁实际施工人丁班组20万元民工工资。截止实际施工人丁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丁工程款200万元。业主甲拖欠总承包施工单位乙工程款900万元。总承包人乙因业主甲不支付工程款无力支付丙工程款,丙进而无力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丁遂将丙和乙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款。 篇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酒店

文档评论(0)

mcplj19837000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