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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構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重构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蒋学跃 湖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重构/农业合作社/路径选择/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对农业生产力的潜力挖掘走到了尽头,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和挑战。发展农业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目前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完善的农业合作社。由于我国原有的社区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先天性的缺陷决定了我们很难将其改造成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发展和引导农村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就成为最为可行的路径。在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首要的是解决其名称的确定、登记、成员的身份和章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民一直都是多灾多难,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可以说一直都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是在我们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今天,这些问题以从未有过的严峻程度凸现在我们的面前,触动着我们的敏感神经。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落后。“三农”问题已成为当今中国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时间也成为了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农业的落后和农民的贫穷已经被提升到关涉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层面加以讨论。从历史的角度而言,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双层经营模式,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我们发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现在已经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更无法满足农民在实现温饱之后对更高生活水平的追求。从一些经济数据来看,农民的生活水平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之后就再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善,并且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倒退的。我们也许可以将这些归结为我国农村人口太多、农民素质太低的缘故,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点的是,农业生产力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我们没有供给一种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解放农业生产力和挖掘农业生产潜力的制度,这是造成农业生产落后的最大原因。   国务院在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方面所作的最直接的措施是减免农业税。但是在我们看来目前更为紧迫的工作是挖掘农业生产自身的潜力,而制约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就是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的缺失。发达国家农业的发展历史研究向我们证明,没有一个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周到服务的农业合作社,一个国家的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化的,即使将来的农业人口再少也无法实现农民富裕。目前的形势更为严重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面临的是国际化的激烈竞争。没有一个完善的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农业生产在这种世界一体化格局的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当然,我们也承认建立一种完善的农业合作社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面前农村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如前文所指出的农村的教育事业、水渠的修缮等,这些应该属于整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而不可能是农业合作社所承担的职能,因为合作社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单个农业生产提供服务,而绝不是整个社区的公益事业建设。但是如果我们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了,财政收入的大幅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充裕必然为农村地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提供援助,继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事实上我国理论界(主要是经济学家)从没有忽视对农业合作社的研究,特别是对国外农业合作社的介绍、具体制度的构建上都不乏提出了真知卓见。但是在笔者看来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缺陷,那就是我们陷入了一种后现代学者所称的宏大叙事方式情结之中。这种缺陷反映到实践中具体体现为,虽然现有的研究成果对国外经典的农业合作社的优点和运作模式耳熟能详,并且也对我国目前现存的由农业合作化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有清晰的认识,但是这些理论成果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构建没有丝毫推动。原因在于进行这一研究的学者没有意识到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特殊问题是我们历经了农业合作化的过程,是在一个已经异化了合作社的基础上重构一种新的制度,这远远要比发达国家发展农业合作社所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复杂的多,两者根本就没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如果纯粹从经验借鉴角度而言,也许我们去关注那些经历了相同的农业合作化的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农业合作社过程中的做法更具有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在笔者看来要克服对农业合作社讨论的空泛化我们首要的任务是对建构我国农业合作社具体路径选择做出反思,而正是这种反思的缺失造成了理论的苍白和无力,导致许多讨论犹如隔靴搔痒而无法对实践发生实际的指导作用。就重构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具体路径而言,目前摆在我们目前的选择是改革原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加强对新出现的农村新型合作社经济的引导和规范,或者结合两者双管齐下。从可资借鉴的经验来看,俄罗斯是采取改造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设立真正的农业合作社的办法。 [1]但是由于我国与俄罗斯在改革模式、基本国情上的根本差异决定了这一模式不一定必然适合我国,因此对重构我们农业合作社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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