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建司追加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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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建司追加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有生 地址: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 营业执照号:520322000048883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 出借人代表(乙方):成丽 身份证号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团泽居委会二居机关组6-36-1号 居间人(丙方):贵州德利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丽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维也纳春天88号 甲方因本合同2.1条之需要,经丙方(居间人)中介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在原有800万元借款的基础上向甲方追加300万元借款。甲乙双方为明确借款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丙方的见证下,经合同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种类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短期工程借款。 二、借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用于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 洪升大厦施工建设。 2.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中的借款用途。 2.3严禁将借款用于法律法规禁止性事项。 三、借款金额与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3.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 3.3甲方在本合同3.2条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分次提取借款,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据或借款支取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次提取或交付借款按甲方要求全额转入以下账户: 户 名: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 开户行:遵义市工商银行京华支行 帐 号:2403021609200068295 乙方承诺上述借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到账,借款金额以实际到账为准,最低不低于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超过期限的款项,甲方不再借用,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日期以该期限内到账的金额及到账日期为准。 四、借款利率、居间费率和计息付费 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结利率为1.7%;一年期借款利息采取年 结方式的,利息每月按2.0%计算,合同期内不调整。 4.2甲方应支付丙方的居间费为出借款额的0.2%,待工程完毕后由甲方向丙方统一结算。 4.3本合同项下的利息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于第一笔实际提款日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上一月利息,实行按月付息,利息支付日为第一笔实际提款日的每月所对应日。首月的利息,自出借款转账之日起到付息日止,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各实际出借人借款转账交付的分户清单,甲方按清单所列支付首月利息,借款利息不得用借款支付,否则乙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付息付费日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归还借款,利随本清。 4.4借款利息的支付由丙方(居间人)每月出具利息的支付清单交由借款方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由甲方给予支付。 五、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5.1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甲方向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及各项经营收入或甲方股东的个人资产等。 5.2无论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甲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甲方都不得沿用5.1而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5.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依约偿还借款本金。 5.4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付费日前,应备足当期应付之本金或利息,并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将相应款项转(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 名:成 丽 开户行:遵义市工商银行珠海路支行 帐 号:621226 2403003820366 六、担保 6.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物为: 1.保证人冉光云个人名下位于遵义市长征镇坪丰村叶红综合楼二层框架(面积为3939㎡)。 6.2担保人有义务与乙方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遵利借保字(2014)第001号《保证合同》。 6.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物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 七、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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