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規范化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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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規范化资料

量刑规范化 一、我院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开始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办案过程中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规范化量刑的程序对符合最高法院暂定的15种常见罪名案件进行量刑,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同时,在执行量刑规范化过程中,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在对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执行量刑规范化以来受理的案件情况 (一)收案情况 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93件,判决627人,其中全案只涉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列明的十五种常见犯罪的案件为279件422人,所占比例分别为71%和67.3%。(见图一、图二) (二)案由分布情况 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结的十五种常见犯罪案件中,包括交通肇事5件5人;故意伤害32件43人;强奸9件13人;非法拘禁14件17人;抢劫33件68人;盗窃142件195人;诈骗16件23人;抢夺5件7人;职务侵占1件3人;敲诈勒索6件13人;妨害公务5件5人;聚众斗 殴4件13人;寻衅滋事13件3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8件25人;贩卖毒品31件33人。没有信访、上访及抗诉案件。(见图三) 适用量刑程序开庭审结的案件上诉19件,上诉率为5.86%,已维持原判19件, (三)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适用率 二、量刑规范化的执行经验 1、将量刑审理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全过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都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部分进行。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我院在开庭审理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尽可能地将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调查、辩论,以使被告人、辩护人和旁听人员都能清楚被告人因何获罪,获何种罪,应当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以及从轻或从重的幅度情况。对于公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量刑建议的,法院均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在开庭前送达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并在庭审时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宣读量刑建议。没有一并移送量刑建议的案件,法院要求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以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量刑建议进行答辩。 2、改变以往估堆量刑方法,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列明的十五种常见犯罪,严格依照规定,先确定起点刑,在明确刑罚增加量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罪前、罪后情节确定拟宣告刑,最后经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3、合议庭及独任法官对案件设有专门的量刑评议程序,并已在刑庭所有法官工作电脑中安装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程序,对确定起点刑的依据、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确定的宣告刑等按照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分别填写,量刑过程一目了然。在裁判文书上归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查明量刑事实和情节,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 三、执行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重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导致上诉率未明显下降。现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具有一定的幅度,而为一确定刑期,由于检察院在建议量刑时仍采用的是估堆方式,对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某些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把握的幅度与法院不完全一致,造成对被告人的建议刑期过低。法院在判决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量刑,最终确定的刑期重于建议刑期。这种情况下,往往引发被告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不信任,从而提出上诉。我院在审判中,还出现过指定辩护人认为法院判决的刑期超出公诉机关的求刑范围,向法律援助中心投诉的现象。 2、无辩护人的被告人在量刑辩论阶段处于明显弱势。量刑工作要求控辩双方对法律要相当熟悉,我院审理的大部分被告人为外来务工人员,法律素质、文化水平都比较低,很多被告人对量刑不予答辩,也不知道如何答辩,在法官的引导下,也只是简单表示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但未阐述从轻处罚的理由,导致量刑辩论无法进一步展开。 3、基准刑的确定仍有较大随意性。量刑规范化工作第一步是确定起点刑,在起点刑的基础上,不同法官对确定基准刑所增加的刑罚量把握尺度不一,如被告人盗窃8000元,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为盗窃2000元,确定起点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超出的6000元)应增加多少刑罚量,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浙江省《实施细则》中均没有规定,很大程度上还是法官依以往经验在判断,不同经验和阅历的法官难免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到被告人最终的宣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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