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规程(调整)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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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规程(调整)摘要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WGQE04.01.08—2005 事故处理规程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规程是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气系统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值长、集控、化学、燃料等全体运行人员以及有关检修/运行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管理/检修人员、安监人员、继电保护人员、通讯远动人员等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都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2 引用标准 本规程依照上海电力公司《上海市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运行经验、现场设备等情况等编制。 3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3.1 华东总调值班调度员(以下简称总调)、上海市调值班调度员(以下简称市调)是处理系统事故的上级指挥人员,值长则是我公司电气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应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处理事故时值长有权召集公司内外本公司运行和检修人员协助处理事故。 3.2 事故发生时, 值班人员处理事故的原则是: 3.2.1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 弄清原因并消除事故的根源, 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 3.2.2 优先考虑稳定和保持厂用电特别是公用段厂用电系统的正常供电; 3.2.3 尽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运行机组的频率、电压正常,包括尽快恢复对重要辅机的供电。 3.2.4 调整电气系统运行方式, 使其恢复正常; 3.3 在发生事故时,值长应尽快扼要而准确地向总调、市调及公司领导报告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5—10—25发布 2005—10—25实施 事故概况, 待弄清情况后,应详细汇报。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现象、哪些开关跳闸、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潮流、频率、电压的变化等。 3.4 电网系统故障时, 应积极配合总调、市调处理事故。凡我公司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如500kV系统运行方式变更、出力大幅度变动等),均应得到总调、市调的命令或许可。为了防止事故扩大,下列各项操作可不经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一面自行处理,一面作简要汇报,但事后应作详细汇报: 3.4.1 将直接对人员生命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3.4.2 运行中的设备有受损坏的威胁时, 将其停用或隔绝; 3.4.3 确知无来电的可能性, 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4.4 母线电压消失时, 将连接到该母线上的开关全部拉开; 3.4.5 当厂用电全部或部分停电时, 恢复其电源; 3.4.6 整个发电公司或部分机组因故与系统解列, 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与系统同期并列。 3.5 交接班时发生的事故, 由交班者负责处理, 接班者协助。待事故处理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再进行交接班。 3.6 系统发生事故时,不属于我公司处理范围的事故,不应在事故当时向调度员询问事故的原因和过程,以免影响事故处理;而应密切监视频率、电压、潮流的变化情况,防止事故扩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调度员汇报。 3.7 事故处理时,须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和录音制度,必须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指令和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事故处理以及发生严重危害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可不填写操作票,但须详细记入交接班记录簿及各项记录簿内。 3.8 事故处理时,除与事故处理有关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留在控制室,其他人员应迅速离开。 3.9 事故处理时,值长有权拒绝回答与事故处理无关的领导和其他人员的各种问题,集中精力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写出书面的事故处理全过程。 4 500KV系统的事故处理 4.1 系统频率异常的事故处理: 4.1.1 当系统频率超出50±0.2赫兹时为事故频率; 4.1.2 当系统频率在事故频率范围时,应坚决按调度员命令增、减有功出力;如通讯中断时,应主动自行增减有功出力,使频率恢复至正常范围内; 4.1.3 当系统频率在事故低频率时,集控值班人员应注意因汽机转速下降而引起的汽机轴系振动情况; 4.1.4 当系统频率低到机组低频保护整定值时,如保护未动或未投跳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及调度员汇报,紧急停机; 4.1.5 当系统频率超过51赫兹时,各机组应立即将出力降至技术允许最低有功出力,同时服从调度员可能发布的停机命令,执行停机不停炉操作; 4.2 系统低电压的事故处理: 4.2.1 当本公司500KV母线电压超过网调颁发的电压曲线所规定的上/下限值或不能达到无功曲线要求时,值长应不待总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自行调整发电机励磁使母线电压恢复到规定数值,当发电机已带足满负荷,而母线电压仍低于规定数值时,应汇报总调/市调值班员处理; 4.2.2 因系统电压低引起发电机强励持续动作达10”时, 应汇报总调、市调 值班调度员,并将强励出系;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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