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不得再次提出权利主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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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不得再次提出权利主张

和解协议,不得再次提出权利主张 篇一:和解协议 和 解 协 议 甲 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行为和纠纷以及双方未履行的义务以及未获得的权益,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均放弃索赔和主张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当保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状况、财务资料、客户资料、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并且乙方应当维护甲方的良好商誉,乙方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商誉的行为。 五、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为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二:违反和解协议的法律救济 违反和解协议的法律救济傅明华?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和解一直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和解协议则是和解结果的表现形式。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能为化解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和解协议都能顺利的履行,一旦义务人违反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权利人是选择依据原合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还是选择依据和解协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将是权利人面临的首要问题,这对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和解协议的分类 依据和解协议签订时间来划分,和解可以分为诉前和解、诉讼和解、执行和解。其中诉前和解与诉讼和解并无本质区别,其区别仅仅是诉讼和解是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而诉前和解是在争议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双方自行即达成和解协议,因诉前和解与诉讼和解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均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处分私权利的行为,该和解协议均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包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及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申请执行前的和解协议与申请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来说已无本质区别。 二、和解协议的性质 关于和解协议的性质,其是对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还是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新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新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其与原合同的联系密切,但是其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原合同。 首先,和解协议与原合同的设立目的不同,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交易目的而设立,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而形成的合意。其次,和解协议与原合同的性质不同,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于交易目的设立,其可能是买卖、借款等各种性质的合同,而和解协议则是基于争议解决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其可能会包含涉及买卖、借款交易条款,但更多时候,其仅表现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和解协议与原合同的主体可能不同,原合同主体包括争议各方当事人,而和解协议中,义务人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担保,合同的主体有可能出现保证人。另外,和解协议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不尽相同,原合同主要是就交易目的而订立,其主要内容是关于交易的条款,而和解协议往往是就债权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因此,和解协议与原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批复中的还款协议即属和解协议,根据该批复的精神可知,和解协议独立于原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原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新设立的法律关系。因此,确定和解协议独立于原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在法律的层面上确认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合意,其具备一般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除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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