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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公路建设法治化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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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公路建设法治化研究.doc

区域公路建设法治化研究   摘 要 区域公路建设法治化是交通产业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范畴。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区域公路建设法治进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区域公路在建设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法律程序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将区域公路建设纳入到法治化研究视阈下,不仅有利于加快我国区域公路法治化进程也利于交通产业法学、区域公路法学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交通产业法学 区域公路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1.845 文献标识码:A   区域公路建设是指在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却从属不同行政区划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公路过程。区域公路建设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区域公路建设的加快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区域公路建设法治化进程提供强大的动力。科学、客观地认识区域公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区域公路法治化建设。   1区域公路建设法治化问题的提出   1.1区域公路建设前的法治化现实困境   区域建设前的法治化困境主要表现在区域公路建设行政法构成要件方面的问题。区域公路建设前期是对区域公路建设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编制区域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准备筹建过程。区域公路前期准备包括三个阶段:区域公路建设前期阶段、区域公路建设拟建阶段、区域公路建设准备阶段。这三个阶段是以一个国家、区域公路建设发展为前提,所做出的全面、长远的安排。区域公路建设前的准备制度属于法律规范中技术性法规范畴。   1.2区域公路施工中的法治化现实困境   区域公路施工中的法治化进程面临的现实困境表现为区域公路施工过程中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我国现行的最高位阶的法。在本法第三章中仅对公路建设的资金建设、负责人认定、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建设用地等做出了规定,而对其公路建设制度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并未加以说明。此外,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区域公路建设法律法规,这使区域公路在建设过程出现一些问题。受区域行政区划的影响,区域公路施工过程中出现权责不清、建设主体不明确、监督体系不到位等问题。国家缺乏相应的制度法规的建设,尤其是专门性立法的缺失,使得区域公路在施工过程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法律规范作为依据。   1.3区域公路竣工后的法治化现实困境   区域公路竣工后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区域公路建设后评价机制有待完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是我国现行的有关公路建设后评价机制的相关规定。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标志着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的后评价机制逐渐迈入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然而,我国还没有针对区域公路建设后评价机制的专门性的相关规定,致使区域公路建设的后评价机制评价指标单一、评价标准模糊不清。区域公路建设后评价机制应与区域公路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   2区域公路建设法治化问题的法理分析   2.1从行政权视角分析区域公路建设前的法治化现实困境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区域公路行政权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的范畴,是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区域公路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以实现国家行政权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在区域公路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有效延伸。区域公路建设是在多省、多地区的前提下进行的公路建设,各个省、地区都对本省、地区的公路具有拟建、审批、管辖权。多行政主体的存在导致行政权力的去中心化、分散化。行政权的弱化使得区域公路在建设准备过程中难以明确行政法构成要件,即无法达到区域公路建设准备的权责统一。   2.2从系统论视角分析区域公路施工中的法治化现实困境   区域公路在施工过程中是多方参与的过程。从施工准备来看,有核对设计文件、调查、施工测量等。从施工单位来看,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单位共同参与。从相关资源安置来看,包括土地征用、居民搬迁、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以上分析可以清楚看出,区域公路在施工过程中是一个关联性强、整体层级复杂的系统。区域公路施工实现良性发展,应该建立一个和谐统一的系统。区域公路施工的理想运行状态是系统化,其决定了相应系统化法规的建立;系统化法规的建立反过来又促进区域公路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实区域公路施工系统化结构不完善导致相应的立法不完善,下位法缺失;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区域公路施工无法可依,施工盲目化,制约着区域公路建设法治化的顺利进行。   2.3从效用论视角分析区域公路竣工后的法治化现实困境   效用是指消费者从消费某种商品或劳务中得到的主观上的享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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