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监督的问题与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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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监督的问题与建议.doc

我国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监督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 对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是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制实践向理论界提出的新课题,本文对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描述,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在立法、程序等方面的改进方案,期望行政执法监督走向真正的法治轨道。   【关键词】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行政法治是首要的追求,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之一,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秩序而存在的,规范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权配置给不同的组织后,需要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不致使权力被滥用,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等可以进行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主体是否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标准,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以及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实施进行监察和督促。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   一、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内部监督关系中,监督主体是被监督主体的同级政府或者上级业务部门,属于同一系统。由于这一先天的条件,使得他们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必然会顾虑重重。根据现行法律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由于监督主体的多重角色,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基本没有。整个监督体系没有“主次匹配,相互协作”的良好运作系统。监督部门力量分散,有些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实践中屡次出现重复执法、推诿、“踢足球”的现象,监督力量庞杂散,彼此之间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从设计上来说,本身也有局限性。我国行政机关中担任监督职能的大多是机关里的法制机构,比如法律委员会等,这些部门本身负担有繁重的日常工作,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行政复议等,在人力、时间各方面都力有不逮,因此监督职能多数流于形式,无法做到日常性和规范性监督,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二)外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当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进行,行政执法行为也不例外。目前,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较少,且缺乏程序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有多大,需要履行何种程序,这些具体的操作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权力机关监督的被动和软弱。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原因导致社会关注,从而提起权力机关监督,基本上行政机关自行交付执行,不会主动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立法的不完备,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使得人大拥有监督权,但执行起来较困难。   2.司法权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权限狭窄   法院目前能够审查的只是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受损害的没有提及,因此,法院无法审查侵犯相对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其他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对原告起诉资格限制过多,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从而导致许多受到行政权侵害的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不少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   其次,司法审查只能审查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审查其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样的监督无异于治标不治本。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本身就与宪法、法律相违背。   此外,鉴于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多数行政执法行为的纠纷是合理与否的纠纷,而不是合法与否的纠纷,但是人民法院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权,除了显示公平的情况,不能进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这导致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悖论,占数量较多的纠纷恰恰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社会监督的法律化水平还相当低   受传统陈旧法制文化的影响,部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官僚思想,还有政府部门或者公职部门高高在上的工作态度,对于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公开的意识和法律要求。   公民、媒体等对于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不清楚,不了解行政机关执法的工作规范和程序,没有获知行政机关执法决议的渠道,这些都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监督渠道过窄,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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