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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书3篇
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书3篇
篇一: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32岁,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面粉厂家属院。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教师新村。
请求事项:终结执行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事实和理由:邢文革、汪本炎、被申请人租赁桐柏县城关镇西关村四组房屋开办一快捷酒店,租后由邢文革、汪本炎负责经营。20XX年8月31日,邢文革、汪本炎将酒店转租给申请人。申请人租赁经营期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经营酒店的房屋是其与邢文革和汪本炎共同租赁为由,阻拦申请人正常经营。在多次协调无效情况下,申请人诉至法院。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申请人继续租赁经营,每年从应付租金总额中给被申请人四万元租金。调解协议成立后,申请人付清了以前应付的租金。调解协议约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申请人付被申请人租金四万元。20XX年12月,申请人从电视上发现原房主西关四组,公告拍卖申请人租赁房屋,若房屋被拍卖申请人将无法继续租赁经营。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根据实际租赁期限,于20XX年元月4日支付了被申请人前六个月租金二万元。20XX年2月6
日西关四组将申请人租赁房屋拍卖。因申请人没有付清全年租金,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下余半年租金二万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转租给申请人房屋已被房主拍卖给他人,且该房屋又被新房主收回,申请人已没有再继续租赁经营。由于被申请人已不是主张租金房屋的产权人和租赁人,所以,桐柏县人民法院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调解书已无履行基础。为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3月1日
篇二: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终结川执字第775号执行通知书裁定的执行。
申请事实与理由
事实:
20XX年8月30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以川民初字第77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一、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借款人民币673648元。
二、诉讼费用人民币10536元,由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负担。
20XX年9月23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以川执字第775号作出裁定:责令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于20XX年9月24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理由:
一、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早在20XX年就已经停业,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偿还欠款的资金二、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拖欠大量职工工资根据汉川市智盛会计师事务所川智盛财审字第119号审计报告,到20XX年7月31日,公司应付职工工资1859040元。
三、根据〈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60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该单位未补单位应补的部份。据测算该单位应补缴养老金1181983元,其中单位应补缴747233元,这一职工安置费用该公司尚未补缴。
四、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根据汉川市智盛会计师事务所川智盛财审字第119号审计报告,到20XX年7月31日,公司净资产仅为58040元,而其债务67元,以严重资不抵债。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应予以裁定终结执行。望恩准!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渑池九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航南方机械化西北工程局西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遂河。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申请执行申请人拖欠工程款一案终结执行。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已于20XX年7月15日做出渑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不服,于20XX年7月25号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三民三终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工程款13万元整,在被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付3万元,余款由申请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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