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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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doc

探究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   摘要:在二零一二年,有关部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这次修改中,对审判的程序上进行了诸多的改革。在所有的审判程序上有几点重要的修改重点,比如恢复了卷宗的移送制度、在开庭前建立会议制度、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以及将量刑庭审化,在这些方面做出的改革引起了社会广泛的重视。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13-02   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修改后的审判程序更加完善。具体的表现在对第一审的普通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对一些相关的程序进行优化简易、第二程序有所加强、审判的期限被加长、加强了对审判的监督等。下面分别以几项变革进行分析。   一、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改革   首先,建立庭前会议制度构成了第三方参与的形式,改善了以前的只有法官或者书记员的一方面行为。审判员可以充分的行使召集当事人、公诉人和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的权利,让他们也进行参与工作,这属于诉讼构造的特点。这种形式的构造有利于将控辩的双方变为更积极主动地参与人员,而不是仅仅只能被动的接受一系列的程序。   其次,以前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手续性的特点,在进行改革后的庭前审查程序变为了庭前预备性质的程序,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处理一些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和意见。在此环节中,在庭前会议中对于回避的问题进行处理,让当事人较早地知道了组成合议庭的是具体时间,并且提前的给予了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对回避问题的现象进行提出个人观点的权利。在开展庭前会议中,控辩的双方知道出庭证人的具体情况和名单,充分的对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和听取,一方面可以让控辩双方对庭审质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可以让法庭明晰控辩双方的具体争议的观点,有利于将庭审的中心工作凸现出来。并且在庭前会议期间,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要充分的让控辩双方参与进来,听取他们的意见。为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创造可能性。   然后是把以前属于审判的程序范畴改革为具有独立的审判前程序。通过吸收各国的有效的刑事司法改革,并结合起我国的实际情况,组建起庭前会议制度,这种方式将庭前程序跟庭审程序有效的分开,把属于审判成程序的庭前程序通过改革打造成拥有特殊功能的审判前准备程序,这项改革拥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一方面把程序和实体裁判进行分离开来,有效的躲避了程序违法对于正义的实体产生不良的影响。在另一方面,建立起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改革环节,重要的保证工作就是充分的落实控辩双方参与程序的实际权力,对审判中的争执内容进行足够的了解,将审判的重点明确的表现出来,保证庭审能够高效率的正常进行,发挥庭审环节的重要作用。   二、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是可以不出席法庭的,对于这种形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在对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中,对证人出庭的制度做出了完善性的规定,包含了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规定了具备出庭作证证人的范围。在此环节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诉人和诉讼代理对于证人所提出的证词充满疑惑且有异议,同时证人的证言具有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那么此时就有必要让证人进行出庭作证。同时,如果在鉴定的意见上出现异议,也是有必要请鉴定人出庭的。如果存在鉴定人坚决不出庭,所得出的原有鉴定意见也就取消作为最终定案依据的资格。作出这项规定,可以维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原则,也进一步将审判的中心更加鲜明,具有在司法工作中可操作实践性。   其次,将作证制度改为强制性执行制度。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可以要求没有极特殊情况的证人进行出庭作证的权利。如果证人依然拒不出庭,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对其执行十日以下拘留。关于制定强制性出庭作证制度,一方面切实的展现了对国家的义务观,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由于出庭作证可能导致得罪人的害怕心理负担。   其次,还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豁免制度。根据改革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设立了相关的强制作证制度,但是没有权力强制性的让被告人的亲人家属出庭作证。其根本的目的是要考虑到家庭之间成员的和谐,维系住必要的亲情。   三、将量刑问题庭审化   将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一项规定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要对定罪或者量刑相关的事宜进行严格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进行辩论的环节。如果获得审判长的允许,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诉人以及诉讼代理是可以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事实以及对证据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同时也能够进行相互的辩论。主要的完善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第一,法庭审理的对象又增添了量刑问题的内容。根据新改革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辩双方在进行自行的发表意见和观点的时候,只能在证据的方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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