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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论文金融法律法规论文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变革
金融法规论文金融法律法规论文
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变革
[摘要]信息获取不均衡是市场内投资者所面对的常态,由此造成了投资者利益可能受损。事实上,资本部因信息获取失衡而引发的投机与欺诈不可避免,关键在于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将证券欺诈等损害投资的行为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言,通过信息披露及时提示投资风险,降低信息本,将间接的增强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不同种类的债权人获取信息的“实力”不同,不同种类的信息供给信息的“能力”不同,以此为信息披露规则效用的出发基点来考量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会发现只有高制性信息传递才能使公司资产与高管责任真正的发挥“增信”的作用,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保护。可见,强息披露规则发挥着多种功能,一定程度上控制着资本市场内欺诈发生的几率,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层级人利益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强制性信息披露;供求层级;债权人利益;保护
历次金融危机都是法律应对金融市场适应性改进的契机。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突显出复杂的金融体系与金融创新潜在的信息披露隐患。各国在金融危机之后纷纷修正自身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无不基于一个共通的认知:“目不暇接的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市场效率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共同放大了恶性循环在市场危机期间的严重性。”[1]正如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范福春先生所言“信息虚假是虚拟经济的心腹大患”,如何面对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功效下降,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现实,跟进国际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改革标尺与进展,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范围、信息披露深度以及信息披露之时间等相关规则,直接影响到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与金融法律生态。本文从解读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多重功能与所用机理入手,在梳理域外关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改革的基础上,比对不同信息需求与供给对象所引发的信息披露供求层次,最后提出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完善建议。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多重功能与作用机理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功能
内含着经济理性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从政府、市场与投资者的不同视角观察,天然地附带着多重目的与功能。从政府的视角看,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了政府及时了解一国金融市场微观经济的发展动态,节约了政府调查本国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的行政成本,为政府制定微观及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可查考的现实数据;从市场的角度看,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使市场成为实现公平、正义、效率以及安全等价值的平台成为可能,有助于在一个可以预期时间内成就一个高效的金融市场;从微观的经济主体的视角看,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降低了企业搜寻市场内部信息的商业成本,为其提供了可以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从投资者的视角看,强制性信息披露为其在金融市场内开辟了观察及监察投资对象的渠道,极大程度地减少了信息发现成本,[2](P·102)提高了投资者规避风险及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可见,信息披露规则最为重要功能即体现在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高效运转。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理应作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消除社会内部弊病与市场内部低效的持续性策略。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机理
强制性信息披露得以发挥诸多功能皆源于一个诱因,即市场低效乃至市场失灵,以致投资者利益受损。面对市场内信息交流不畅、欺诈与虚假信息四处蔓延、交易成本不断攀升的事实,信息披露通过以下三种路径的作用,发挥其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市场高效的功能。
首先,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降低交易成本。多方交易主体信息严重不对称是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之一,亦是金融市场内部不可回避且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按照科斯第一定理(coase theo-rem):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换言之,“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和欺骗,并在这种交易商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交易就属于有效的”[2](102)。现实中金融市场内的交易成本为零是不可能存在的,并非人力所能改变,但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以降低交易成本则是我们可以掌握的。例如,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促使公司充分披露自身信息,最大程度的消除市场内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
其次,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对持续性合同的不确定风险进行预防。市场内部博弈的相关利益体之间存在着多个合同链,如证监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监管合同、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投资买卖合同、上市公司与券商之间的承销合同以及审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合同。多方交易主体虽然在合同的规制下有序的进行交易,但市场内存在着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不确定因素则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即使所有有关的偶然事件都能在合同中规定,合同仍面临着严重风险,因为它们并不能总被遵守。20世纪70年代充满了与依赖合同有关的风险例子……而诉讼多是成本极高和无效的。”[3]因此,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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