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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團(化)及其垄断行为产生的动因和危害

金融集团(化)及其垄断行为产生的动因和危害   孙晋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的内容也是以共谋损害大众或者以其某种阴谋诡计抬高价格而告终。”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国会作证时指出:“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一、 金融集团和金融集团化   (一)金融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20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金融分业经营结构的打破,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势头的高涨,有的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业务,而有些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其他的金融服务,被称为“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或者“保险金融”(Assurfinance)、有时也叫“全能金融”(All Financial);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也时有发生。那些能提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与产品的金融机构通常被称为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共同组成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最终文件)》(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Consultation Documents)中将金融集团表述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且其中接受监管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从事着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至少两种业务的集团。这就从国际监管的角度正式认可了金融混业经营这一现实。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根据该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而言,金融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金融集团是金融综合经营和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各种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   2、金融集团从事融合、多元化金融业务。这些业务是跨地区、跨国界进行的。金融集团中各金融实体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或全部是金融业务,而且金融业务必须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中选择不少于两种,即金融集团中应该有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或保险子公司等实体。另外,金融集团还不同程度地经营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不动产投资及贸易、建筑和运输等活动,形成产融结合。   3、组成金融集团的各法律实体之间存在股权联系。金融母公司、各种子公司、附属公司及其他金融实体通过各种复杂的控制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金融集团的整体。金融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股权联系是指集团中的成员以多数控股或有效控股的方式形成相互间的所有权联系,从而使各成员的经营行为和风险、责任能在整体上保持一致。股权联系的方式可以为控股、参股、共同被控股和交叉持股等。   4、金融集团的多元经营目的是各业务间高度互补和金融资源共享。金融集团提供多元金融服务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需求,从而最高效率的扩大客户资源,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集团内部各业均有自身的业务优势和客户集群,在集团的高度整合下协调运作,发挥团队优势;集团内部的分、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律存在,在自身的前期积累中储存了大量的优势金融资源,在集团的范畴内,资源共享。   (二)金融集团的主要模式   金融集团涵盖广泛,组织形式多样。从现实角度来看,金融集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1、银行(保险)母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是以一家商业银行为主体,以转投资于子公司的方式经营保险和证券业务,或者以一家保险公司为主体,以转投资子公司方式经营银行与证券业务。   2、银行参股模式。银行参股型的金融集团是商业银行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通过股权联系而形成的以银行为中心的联合经营集团。银行对非银行企业的参股如能获得控制性影响力,则可达到类似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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