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资本视阈下苗医药文化传承人的法律保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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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本视阈下苗医药文化传承人的法律保障.doc

文化资本视阈下苗医药文化传承人的法律保障   摘要:苗医药文化是我国重要的国家财富,其长期以来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因此,传承人是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但由于苗医药文化思想甚少被主流文化所理解、接纳以及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保护制度中呈现出的弊端,苗医药文化传承人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在现有保护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文化资本化思想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另一个维度,通过对苗医药文化资本化的可能性探索和实现路径探讨,可为苗医药文化传承人法律保障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文化资本;苗医药文化;传承人;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廖晓语(1982-),女,汉族,四川遂宁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族医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29-04   一种文化传承制度的建立,或者一种文化产业的推广,其根基都需附着于商品流通最基本的要素――市场,政策的有形之手影响着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主观能动性,培养着消费习性;市场的无形之手作用于资源配置的原始状态,最终由消费来对其进行选择。因此,文化的传承、传播者及制度推广措施的制定者,必须将其传承、推广措施置于资本市场之下加以考量与检视,使其根植于资本观念的活水源头,方能触发旺盛的生命力。苗医药文化是苗族人民世代所流传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其历史悠久,又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加以传承,这种传承方式使其一度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遭遇困境;苗医药文化包括大量非物质形态文化,其传承形式并非是静态的、物质的,而是活态的,以传承人为主体发挥能动作用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传承人的活动对苗医药文化的继承、弘扬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苗医药传承人现状   一般认为,非遗传承人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那些全面“充分地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技艺和技能,被社会公认至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公认的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完整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具有某项特殊技能的人员,二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者。而普通传承人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所有成员,这些传承人约定俗成地无意识地传承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也被称为普通传承人。本文所讨论的是广义上传承人,既包括代表性传承人,也包括普通传承人。   目前,我国已相当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相关部门对苗医药传承人的保护主要在于促进其社会性传承,即由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通过各种行为对传承干预和支持。社会性传承主要由相关机构通过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如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为其带徒授业、创作成果、展示技能等创造条件,促进苗医药文化的传承。根据我国所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在传承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上,具体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每年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需要,利用行政资源和手段,通过对传承人的普查、记录和整理,建立档案和名录,最大限度地避免重要和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消失,为子孙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脉;其次,在资金保障上,拨付资金扶持帮助传承人的传承活动,例如提供经费支持,提供相应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提供项目资金资助传承人对苗医药文化的抢救、整理和传播。此外,政府在苗医药文化传承人的宣传、引导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通过大众传媒、舆论工具大力宣传传承人的成果,积极维护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文化环境、社区环境和公众环境。   这些政策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传承人制度的执行现状   (一)制度缺乏执行的土壤,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自2011年颁布以来,已实施4年,目前的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了一纸空文。单从条文上看,许多规定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但与我国实际农村土壤脱离严重。中国传统村落的特征是“空巢化”、“空心化”,村民依靠种地收入难以为继,而继承苗医药文化也很难立刻取得令人满意的收入,甚至难以养家糊口,因此年青人的选择是纷纷离开村庄外出打工,无心传承。即使政策上给予代表性传承人经济上的优待,但进入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已是较有名望的专家,而普通学徒不能得到相同待遇,待遇低下没有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代表性传承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了许多传承上的便利条件及经济支持,但其实施结果正如我国全国政协委员、省戏剧家协会副主席侯露在两会上提出的,在各地踊跃的“申遗热”下掩盖着强烈的功利主义,非遗项目重申报、轻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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