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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暴利的法律控制
银行暴利的法律控制:放松管制而非反垄断
作者:焦海涛 发布时间:2013-05-08 15:17:22
【摘要】社会指责银行暴利时倾向于将其制度根源归结为“垄断”,但“垄断”作为一个专业概念并不能解释我国银行业属性及其暴利现象:银行业并不具有垄断地位,其暴利也不可能基于垄断行为而获得。银行暴利的制度根源在于银行业的高度管制属性,体现在限制融资渠道、严格市场准入及利率不当管制等多个方面。管制与反垄断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两种手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及各自适用范围,以反垄断法来审查管制行为,效果极其有限。因而,控制银行暴利的途径应该是放松管制而非反垄断。 【关键词】银行暴利;垄断;管制;反垄断;放松管制 一、问题:银行暴利及其根源的基本认识 “银行和实体经济一个利厚一个利薄的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程度”、“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已经不仅大幅高于工业,而且高于石油和烟草”;[1]“中国银行业一枝独秀、利润很高,不良率很低,大家有一点为富不仁的感觉”、“利润太高了,有时候自己都不好意思公布”。[2]这些言论一经公布就在社会间引起轩然大波。一场关于银行暴利的争论由此拉开序幕。尽管有人否认“银行暴利”说,[3]但随着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的逐渐披露,数据还是颇能说明一些问题。根据16家上市银行的2011年年报,上市银行2011年总营收达2.23万亿元,净利润总额8750亿元,平均单家净利546.88亿元,16家上市银行平均日净赚约24亿元。银行的巨额利润与其他上市公司形成鲜明对比。据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数据中心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年年报的统计,这些企业的平均营业收入为94.39亿元,平均净利润8.36亿元。对比的结果是,所有上市公司年平均营业收入仅相当于银行的6.8%,上市公司年平均净利润更仅相当于银行的1.5%。[4] 在2011年实体经济举步维艰的情况下,银行业利润如此之高,难怪会被扣上“暴利”的帽子。银行暴利现状亟需变革,而变革的前提是发现制度根源。关于这一问题,坊间、商界与学界倾向于认为银行暴利源自“垄断”。温家宝总理在南方调研时也说,“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了。为什么呢?就是少数几大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只能到它那儿贷款才贷得来,别的地方很困难。我们现在所以解决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根本来讲,还是要打破垄断”。[5] 当压倒性的声音都在说要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地位时,我们基本相信了银行业是垄断行业,也相信正是这种垄断地位使得银行获得了超额的垄断利润。但银行业真的如石油、电力等行业一样具有垄断属性吗?从法律制度尤其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层面追问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的是冷静的理性分析,而不能仅仅作出冲动的感性判断。 二、反思:银行业具有垄断属性吗? “垄断”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用以指明一种没有或少有竞争压力的状态。我们说银行业垄断,基本是指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活动占据社会融资体系的绝对主导性地位,但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吗?垄断是一个专业概念,尤其是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与通常意义上普通民众所理解的垄断可能并不一致。是否构成垄断,也非情感判断的产物,而需要严格的法律认定。[6] 在法律意义上,垄断可涵盖两层含义:垄断状态(或称垄断地位)与垄断行为。前者是一种结构判断,后者是一种行为判断。在反垄断法上,垄断状态一般并不违法,除非具有垄断状态的企业滥用其垄断状态,而各种垄断行为则是反垄断法规范的主要对象。不论从状态还是行为的角度来看,说银行业具有垄断属性都是很难站得住脚的;退一步说,尽管银行实施了一些垄断行为,获取了一些垄断利润,但这很难构成银行暴利的主要来源。 首先,社会在指责银行垄断时,并不是说某家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而是从整体上说银行业处于垄断状态,这是一种与现实不符的说法。一个行业在整体上处于垄断地位,则这个行业就是垄断行业。我国目前典型的垄断行业是电力、电信及石油开采等行业,银行业明显不属于垄断行业。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报》,截至2011年底,我国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等共400多家;其中,内资商业银行就有370多家,能参与全国竞争的银行也有20家左右;[7]外资银行中,外商独资银行37家,合资银行2家;此外,还有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了94家分行。[8]所以总的来说,我国银行业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不可能属于垄断行业。 其次,从银行个体看,在我国银行业市场中,尽管某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处于领先地位,但与垄断状态的标准还相距甚远。必须承认,在非垄断行业中,某个或几个企业也有可能处于垄断地位,这些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就可能借此获得超额利润。人们在指责银行暴利时,也不是说所有的银行都能获取暴利,矛头集中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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