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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的工作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简单的讲书记员的工作就是配合法官审理好案件,做好案件程序性的各项工作。以你在业务庭为例,立案庭负责立案,立完以后在电脑系统里面分配给业务庭的承办法官,你接到通知以后到立案庭领取新收案件的各项卷宗材料,收到以后可以简单做个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你们庭管辖,是否遗漏相关材料等等,确保无误后将案卷材料交由承办法官。现在许多地方的法院实行了由立案庭直接分案到业务庭的法官手里面,有的地方是分案到庭,再由庭长分案到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收到案件以后,一审的刑事案件需要书记员向各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与承办法官商议开庭时间。二审的案件需要发立案通知书。民事的一审需要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给对方当 事人。 《意见》特别提到,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民事案件应采取开庭前先调解的方式。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院应当准许。 关于司法调解的思考 2007年05月16日19:13 东方法眼沈兴贵19706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特有的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早在三千年前的西周奴隶主官府中即设立“调人”、“胥吏”的官职专门调解。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调处纠纷,并在乡亭里设蔷夫,担任“职听讼”,“职听讼”即是调解民间纠纷。《大明律事》中规定,“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亭剖理”,其中的亭即为申明亭,由有威旺的老者,里长负责调解。①发生纠纷时,人们注重以伦理为核心强调“和为贵”,尽量避免扩大纠纷,激化矛盾,而是求助民间有威望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伦理常情解决纠纷。中国共产党对用调解解决纠纷的优良传统又进一步的发扬光大,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民事审判工作中,就提出和推广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及时、便捷、灵活、高效、彻底的化解纠纷,降低诉讼当事人的对抗程度,增强内部团结,预防纠纷减少诉讼。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一项基本原则。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又把“着重进行调解”改为“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仍然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我国改革发展时期,改革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社会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国家调控体系的不断建立,在经济上已触及人们的具体经济利益,社会问题不断突显,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各种矛盾也随之出现。为最大限度的激发各阶屈,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有效的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形成社会合力,促进社会和谐。基层组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也推行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可以说调解在我国无处不有,性质各异,方法多样,使大量纠纷消化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调解为推行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起到了巨大作用,下面笔者单就司法调解法谈谈浮浅的看法。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性质和适用范围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   司法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根据这一界定,司法调解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的活动。   (二)司法调解的性质   司法调解,是诉讼活动内的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和诉讼活动,当事人协商的意合,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产生的,这种结果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结合而实现的。司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终结诉讼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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