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异议申请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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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异议申请书3篇

查封异议申请书3篇 查封异议申请书一:查封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申请事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经济开发区下列房屋:N区N27栋。侵犯了异议申请人对N区N27栋的616和617两套房屋所有权,特向你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N区N27栋616、617两套房屋查封。 事实与理由 一、公告查封的N区N27栋的616和617两套房屋,是异议人购买的,异议人对这两套房屋有所有权。 1、20XX年11月17日异议申请人和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南京汽车配件城N区N27栋的616和617两套房。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17日给我公司出具了购房收据金额48万元整。 2、此款系三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欠市宏泰复合管道有限公司48万元货款,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三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48万元。20XX年9月23日三元公司将对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宏泰公司,双方签订协议书,并通知了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申请人用此款购买了N区N27栋616、617两套房屋。 二、南京市高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笑冬、北京得利开源公司、北京亚艺视公司的借款1500万元的债务关系,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X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债务人是朱笑冬、北京得利开源公司、北京亚艺视公司而不是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按《仲裁裁决书》执行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同一债权不应存在两个有效的都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朱笑冬、北京得利开源公司、北京亚艺视公司的15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所签的《协议书》是20XX年2月29日。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建筑面积为3003.0平方米的房产抵偿其中的1380万元债务。该《协议书》没有明确写明用N27栋房产抵偿。 四、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没支付一分钱的对价。欠款人朱笑冬、北京得利开源公司、北京亚艺视公司对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也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对价。 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受骗提供的担保,长春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认定,作出的长仲裁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裁决,应予撤销。按此错误的《仲裁裁决书》来查封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本来就已经错了,用此来查封异议申请人的房产更是错上加错。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申请人: 谢子泉,男,20X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田笑君,女,20XX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谢轩昂,女,20XX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裁定解除对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72幢3号房屋一幢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15日上午贵院开庭审理申请人与陈新鹏等人房屋买卖纠纷,庭审中申请人得知楼文潮与陈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依楼文潮申请于20XX年9月1日以金永商初字第158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72幢3号房屋一幢。现申请人对查封该房屋有异议,请求予以解除。理由如下: 20XX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查封房屋原所有人陈新鹏、徐小艳、胡宝归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陈新鹏等人已将查封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庭审中双方对该买卖契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申请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房屋已交付给申请人房产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在申请人处,该房屋已属申请人左右。因陈新鹏与其他人有经济纠纷而查封该房地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楼文潮申请查封该房地产完全是因为陈新鹏等人因房价上涨对出售该房产已反悔,为了达到阻却过户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况且,他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标的仅20万元,而查封300多万元房地产也显示公平,该查封给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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