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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的法院电子签章技术要求

司法改革中的法院电子签章技术要求 2015年是我国依法治国年,中央要求“建立逐条逐项落实依法治国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办公信息化建设中,对司法文书电子签章依法管理,应当是法院司法改革的法治措施之一。 一、落实依法治国措施,电子签章必须具备的基本技术特征。 第一、电子印章印文不可拷贝、复制非法移动使用。 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见四、《电子签名法》相关条款)规定,电子签章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印章图像属于数据电文。这个计算机印章图像是根据公安系统依法核准刻制的公章,把公章的法定印文数字化的电子印模。 依法对“电子签章”定义: 电子签章是使用法定印文电子印模,基于合法数字认证技术的信息化用印的过程。由电子印模、数字证书、电子印文以及计算机数字签名技术与图像处理技术构成,其技术实现为凭证文书提供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的有效司法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 第十四条规定,认定电子签章的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是凭证文书的生效标识,“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则必须符合《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其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应具备三个条件: 1、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所载的电子签名算法是可靠的; 2、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具有鉴别凭证文书内容完整性的可靠方法; 3、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具有鉴别凭证文书印章签发人的可靠方法。 第二、电子个人签名笔迹不可拷贝、复制非法移动使用 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章信息系统提供的计算机个人签名笔迹图像属于数据电文。由于自然人在凭证文书上的签名笔迹是凭证文书的法定生效标识,电子签名笔迹的合法性与真伪鉴别应当与上述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的鉴别方法一致,也应具备三个条件: 1、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所载的电子签名算法是可靠的; 2、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具有鉴别凭证文书内容完整性的可靠方法; 3、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具有鉴别凭证文书印章签发人的可靠方法。 法人机构签发的供对外交换利用的凭证文书,其自然人签名与法人印章共存于凭证文书尾部的落款位置,可以共享“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不可否认”两组数据,对电子化自然人签名进行真伪鉴别。 第三、结论 1、电子签章的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以及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载有“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不可否认”两组数据,并可以可靠提取,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电子签章的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以及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没有载有“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不可否认”两组数据,或者不能可靠提取,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必然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人民法院的凭证文书有可疑印章印文时,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法院是当事人,不能认定可疑印章印文不是法院自己盖的,以自己信息系统的“有”或“无”,自证清白。例如,法院曾经出现“阴阳判决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现可疑印章印文的违法案件,法院也要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如果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同一”方法比对印章印文,认定可疑印文与电子签章所用印模一致,则法院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一推了之。 第二、我国正在贯彻执行的司法改革,确定了“主审法官责任制”。“主审法官责任制”在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必然要求在生效判决文书中有主审法官的个人签名。 电子化的个人签名笔迹没有载有“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不可否认”两组数据,或者不能可靠提取,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本人担心自己的签名被拷贝、复制移动使用,拒绝使用“电子签章信息系统”进行电子化个人签名,导致信息流中断。整个电子签章信息系统就要另行架构,其流程复杂化: 即:拟订电子文件--打印纸质文件--个人签名--扫描纸质文件--导入信息系统--送交电子签章--打印纸质文件--交换利用。 这个过程环节多、浪费精力与时间,势必导致主审法官放弃使用已经花钱购买的“电子签章信息系统”,直接简化为: 即:拟订电子文件--打印纸质文件--个人签名--送交盖章--交换利用。 结果是,欲速不达,劳民伤财。 三、坚持依法治国,创新可靠电子签章技术。 1、我公司的电子签章创新技术特点: 我公司提供的电子签章系统,签署产生的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里载有“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不可否认”两组数据,可以实现纸质文书电子签章印文与责任人电子签名笔迹的司法级认证,保证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与唯一性,从而消除法治国家建设中人民法院印鉴管理隐患与用印风险。为司法改革主审法官负责制提供“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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