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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重点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强制性,确定性、权利义务为内容等。 2)国际法具有特殊性。 a、是国际社会的法律。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非国内关系。国家是最主要,最重要的主体,这也与国内法很不一样。 b、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从国际法的形成看,是由平等的主权者经协商,同意产生。 从国际法的实施看,很大程度依赖自助。没有超国家的统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主体间就权利义务缔结的书面协议。 分类:一般条约 造法性条约 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特别条约 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要件:通例 被接受为法律 证据查找: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论述题) (一)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6.国际合作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 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和区别 强行法,绝对法、强制法、强制规律,指必须要执行的法律规范。 相同:1.确定的程度 2.效力的性质上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切领域内的一般指导性原则;国际强行法是特定部门法的具体规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内容及含义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根本 互不侵犯:引申与重要保证 互不干涉内政:引申与重要保证,时代意义 平等互利:真正的、实质性的平等 和平共处:既是归纳也是单项原则 2.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万隆会议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 对外独立权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主体: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相同点: 1.都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都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不同点: 1.适用的范围不同 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 2.航行的主体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 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 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 —各个条约(细节题 186-192) (一)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国家主权论、航空器国籍(注册)、航空器类别(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军用和公务)、国内两地间空运独占。 (二)1929年《华沙公约》私法序列 (三)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三、空中劫持 狭义:“劫夺”“强夺”飞机的罪行; 广义:在航空器内任何犯罪行为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1963) (1970) (1971) 范围:“违反刑法的罪行;危害民用航空 “非法劫持航空器” “使用中:飞行准备 安全和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装载结束,机舱外部 时起至降落后24小时止” “飞行中” 各门关闭至打开卸载 止或主管当局接管” 管辖:登记国为主的并行管辖体制 登记国、降落地国、承 同《海牙公约》 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 引渡:无引渡义务,仅规定航空器内 久居所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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