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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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調製食品;飲料;酒類及醋;菸類及已製菸類代用品 類註: 1.─本類內「團粒」一詞係經直接壓縮或添加未超過3%重之粘合劑製成之產品。 第十六章 肉、魚或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等之調製品 章註: 1.─本章不包括依第二章、第三章或第05.04節所定方式調製處理或保存之肉、雜碎、魚、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2.─臘腸、肉、雜碎、血、魚或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及其組合物之重量如逾該調製食品之二○%時,即列入本章,當調製食品內含有上述二種或二種以上產品時,其稅則應依第十六章內按其相關之組成成分或成分中重量大者分類,上述規定不適用於第19.02節之填塞產品或第21.03或21.04節之調製品。 。 。。 目註: 1. 為第1602.10目所稱「均質調製品」係指以極均勻之肉、雜碎或血所製成之調製品,供零售用,且作為嬰兒食品或醫療食品,在容器內淨重不超過250公克,採用此定義時對因調味,保存或其他目的而加入之任何少許成分可不予計較,此類調製品可能含有少量可見之碎肉或肉類雜碎,本目比第16.02節之任何其他目優先適用。 2. 僅以普通名稱列入第16.04或16.05節各目之魚及甲殼動物,與以同樣名稱列入第三章之魚及甲殼動物屬同類。 總 則 本章包括之調製品為經調製之肉、雜碎(如腳、皮、心、舌、肝、腸、胃)、血、魚(含皮)、甲殼類、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本章包括非由第二章或三章或第05.04節規定之加工方式調製或保藏的調製品,如下列各項: (1)調製之臘腸或其類似品。 (2)煮、蒸、烤、煎、燻或其他方式烹飪者,但不包括燻魚,雖可能在燻前或燻時經烹煮(第03.05節)帶殼水煮或蒸煮之甲殼類動物(第03.06節),及得自己煮的魚類、甲殼類、軟體類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粉、細粒及團粒。 (3)調製或保藏之抽出物、液汁或滷汁,魚卵調製之魚子醬或魚子醬代替品,僅以蛋糊或麵包屑裹者,配以麥蕈者,加入調味品(如胡椒及鹽)等者。 (4)僅以本章產品(亦即調製或保藏之肉、雜碎、血、魚、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為基料之精細均質製品。此類均質調製品得含少量可以看見之肉塊、魚塊等以及少量為調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加之原料。然而,均質本身並不適宜做為第十六章調製之產品分類。 區分劃歸第二章及第三章之產品,與歸劃第十六章之產品,見第二及第三章之註解總則。本章亦包含調製食品(包括所謂的「調製餐點」)例如由臘腸、肉類、雜碎、血、魚類或甲殼類、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組成者,配以蔬菜、麵條、調味品等,若其所含之臘腸、肉類、雜碎、血、魚類或甲殼類、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或其混合物之含量,超過其本身百分之二十者。若調製品包含上述二個或二個以上產品(如肉或魚),按重量較多之成份,依第十六章之節別加以分類。在所有考慮重量的情況,是以該調製品中肉類及魚等之重量,且為調製品製作時之重量,而非同產品在調製前之重量 。(然而須注意的是,第19.02節之夾餡製品,第21.03節之醬油及其調製品,調味料,第21.04節所述之湯類及其調製品,均質混合調製品,通常依該節分類)。 本章亦不包括下列各項: (a)適於人類食用之粉、粗粉、以肉或雜碎(包括海洋哺乳動物產品)製成者(第02.10)或以魚類製成者(第03.05節)。 (b)以肉(包括海洋哺乳動物的肉)、魚類或甲殼類、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製成之粉、粗粉及團粒,不適人類食用者(第23.01節)。 (c)以肉、雜碎肉、魚等製成之動物用飼料(第23.09節)。 (d)第三十章之醫藥品。 16.01-肉、雜碎或血製成之臘腸及其類似品;以上述產品製成之調製食品。 本節包含臘腸及類似品,亦即由切碎或剁細之肉或雜碎肉(包含腸及胃)或動物血灌入腸、胃、膀胱、皮或其類似腸衣(天然或人造)製成之調製品。某些類產品並無腸衣,僅壓縮成臘腸特有之形狀,如圓柱形或類似形式,橫切時具有圓形、橢圓形或長方形(多少具有圓角)。 臘腸及其類似品可為生或煮熟、燻或不燻,且得含添加之脂肪、澱粉、調味料及香料等。 除此之外,得含相當之肉或雜碎肉塊(如合口大的),不論是否切片或裝入密閉容器,臘腸及其類似品仍歸入本節。 本節特別包含下列各項: (1)以肉灌製之臘腸及其類似品(例如德國法蘭克福臘腸、義大利臘腸)。 (2)肝臘腸(包括家禽肝灌製者)。 (3)「黑臘腸」及「白臘腸」。 (4)「小臘腸」(小腸灌製之小臘腸)、乾臘腸、義大利式大臘腸及其類似品。 (5)裝在腸衣或壓縮成臘腸特有形狀之肉泥、肉醬、去骨肉捲及細切肉(罐裝碎肉)。 本節亦包括某類以臘腸或其類似品(見本章註解總則第三段)製成之調製食品(包括所謂「調製餐點」)。 本節不包括下列各項: (a)未事先切碎或剁碎而灌入膀胱、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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