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_及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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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_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 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答:(1)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 (2)区人民法院。 (3)返还杨某。 (4)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孙女可要求哪些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2)赔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 (3)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 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孙女可以提起因侵犯其人生自由的损害赔偿;可以提起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还有要求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公安机关在赔偿孙女后可以向赵某追偿。 (3)孙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 案例四、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22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和答题要求参照案例五的有关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由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所造成,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要求西城区公安部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赔偿,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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