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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金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购进货物所含的税金不得抵扣,应当按照规定计入相关成本。在购进货物时: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例5-17】某小型工业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3月取得销售收入12.36万元(含增值税);购进原材料一批,支付货款3.09万元(含增值税)。   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2.36÷(1+3%)×3%=0.36万元   【例5-18】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5月,购进童装280套,“六一”儿童节之前以每套128元的含税价格全部零售出去,计算该商店当月销售这批童装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28÷(1+3%)×3%×280=1043.88元   二、一般纳税人有时也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此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6%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4%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   三、关于已使用过的物品和固定资产以及旧货的规定如下: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会计上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属于企业的生产资料(如低值易耗品等)   旧货——指商品,是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流通物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属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情形,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属于未抵扣过进项税的情形,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A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B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C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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