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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1《宋故朝議大夫石谔墓志铭》文字刍议
《宋故朝议大夫石谔墓志铭》文字刍议
(首发)
李洪财
厦门大学历史系
张显运先生,2008年3月在《铜仁学院学报》第二卷第二期,发表了《新郑发现北宋晚期朝议大夫石谔墓志铭的说明及标注》(以下简作《说明及标注》)。此文对《石谔墓志铭》(以下简作《铭文》)做了说明与标注,目的在于向学界介绍一份新出土材料。但是其文章有诸多问题,对墓志的文字转释也存有多处错误,影响对铭文的释读。本文就笔者在读《说明及标注》后所见疏漏,和墓志整理校释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一些鄙陋之见。
一、区分清“篆志”与“书志”
墓志铭从撰文到刻碑至少有撰写铭文、手书铭文、刻铭文三个环节。三个环节可能是一个人完成,也可能是两个或几个人完成,一般会在铭文中体现。不过,多数不是一人完成。例如,此《铭文》在第二行写道:“张叔夜撰。”可知撰写铭文者为张叔夜。第三行写道“许景衡书并篆额”可知篆书铭文者为许景衡。铭文末有“杨真、彭佑刻”,可知刻碑者。因此《铭文》从撰文到刻石是四个人分步骤完成。《说明及标注》正文第三段开头写道“篆志者张叔夜”,第四段首写道“书志者许景衡”。“篆志”与“书志”用词有误,这给未见原墓志铭文的读者信息是,此墓志铭是张叔夜篆写,许景衡撰写或篆写。篆,《说文》卷五,竹部:“篆,引书也。”段玉裁注云:“引书者,引笔而箸与竹帛也。”此处“篆志”当是用笔书写的意思。《汉语大字典》解释“篆”也是“运笔书写”,其他的引申义也没见有“撰写”的含义。所以,《说明及标注》中“篆志”应写作“撰志”。如果说撰志写成了“篆志”是校对错误,那么用“书志”一词,应该是作者的用词问题。书志包含了“篆写”和“撰写”两个意思,用“书志”表达句意较含糊,所以最好还是将书志换成“篆志”。墓志的撰文者和篆写者是一方墓志的重要信息点,很多墓志铭并不是因为墓主重要而重要,反倒是撰文者或篆志者的原因,才变得重要了。所以在介绍墓志铭相关人物时最好还是特别注意一下所涉及人物与铭文的关系。
二、释文文字校正补漏
《铭文》第五行“伯氏为常参官得举自代者”,《说明及标注》中脱“得”字。
《铭文》第八行“余有之曰”,(见图1)《说明及标注》释作“余辞之曰”。虽然“有”改作“辞”在句意上更通顺,但作“有”也可说通,此种情况应在标注中说明;再有该行《铭文》“而又将负共弟孝子之讬,罪莫大焉”,《说明及标注》“共”作“其”,不妥。这里的“共”疑为“恭”之误(见图2),共弟即是恭悌。《南史》卷四十二有:“而嶷事武帝恭悌尽礼,未尝违忤颜色,故武帝友爱亦深。”《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之《贾瑾墓志》有:“ 恩恭悌顺,协穆闺门,弘和肃整在墓志中经常会出现这种音同或音近讹误等类似的问题。如《唐故陪戎尉袁君墓志铭》:“三階位情。”其后注曰:“‘情’疑为‘请’之”误;《唐故巂州可县尉何府君(说)墓志铭》:“秋叶已周。”其后注曰:“已周之‘周’应为‘凋’之误。”此处“共”为“恭”之误,不仅要将“其”改作“共”,还要去掉后面顿号,句子才通顺。并且,这里的“托”与“讬”也是有别的,《说明及标注》将“讬”释作“托”,不妥。应尊重原文作“讬”。
《铭文》第九行 “晋苞以武略显” ,《说明及标注》“武”释作“才”,误。(见图3)此处原铭文残损,不甚清晰,但留下的部分字形应该是武的左下角,与“才”字形不合。晋苞,在《三国志》、《晋书》、《南史》、《旧唐书》、《新唐书》、《宋史》等史书中都有相关的资料。《晋书》卷三十三,《石苞传》:“武帝践阼,迁大司马,进封乐陵郡公,……苞既勤庶事,又以威德服物。……泰始八年薨。……策谥曰武。”既然晋苞在位时官至大司马,且卒后谥曰“武”,以此推断《铭文》当是“以武略显”。
《铭文》第十三行 “君幼不逐儿嬉,下帷读书,夜辄达旦” ,《说明及标注》“逐”释作“遂”,“帷”释作“帏”,误。(见图4)前者原拓片字形较清晰是“逐”字。从文意上判断应该是“遂”字,可能是刻碑过程中的疏漏,这种情况应在标注中说明。后者原拓片字形也清晰可辨,是“帷”字。“下帷读书”中“帷”字,显然是帷帐之义。帷的本义是围在四周的布幕帏佩带的香囊帏
《铭文》第十五行“通判陈州 军州事”,《说明及标注》脱“州”字。
《铭文》第十八行:“而君本儒者,引经傅情,多所全贷。” 《说明及标注》中,“傅”作“传”,未标注,欠妥。(见图5)“传”字在《铭文》第八行,“盖欲其必传也”,和第三十七行“道人传心法”中出现,与此处字形互异,可对校证误。傅与传在古籍中经常混用,关于此问题,厦门大学曾良(字速忠)师《隋唐出土墓志文字研究及整理》中举例甚多,此不在赘述。此处若在释文中改正,应在标注中略加说明,且“引经傅情”也未必是错的。
《铭文》第十九行“盘根錥(或作)节”,《说明及标注》将“錥”释作“错”,原拓片字迹图像不太清楚,似是“錥”或“”,(见图6)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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