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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上诉状优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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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上诉状优秀

精选的上诉状优秀   导语:上诉状是我们日常运用的法律文书之一,当我们读一审有异议的时候我就可以通上诉的方式,来完成我们的诉求!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CNFLA学习网的栏目!   优秀的上诉状例文1:   上诉人xxx,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农民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镇杨村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河源村庚山 号,身份证号码 。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霞峰镇公堂村泉里8号,身份证号码 。   上诉人不服( )广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012年 司将其总承包的“井睦高速”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 , 承包后指示上诉人作为班组长管理施工。2012年9月26日,被上诉人 在上诉人带班的工地受伤。后被上诉人 将上诉人和刘修发作为被告起诉于上饶市广丰区   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在一审开庭前,于2013年10月7日,上   诉人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 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上诉人认为,被申请人 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同时,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 ,显然存在非法选任承包人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被上诉人 的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 的损害是混合过错所至,被申请人 是民事诉讼法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一审法院未作任何裁定,也未通知被申请人 参加诉讼。   2,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 的雇主。被上诉人 的损害应当   由被上诉人 和 公司承担。   承建“井睦高速建设项目”,将部分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 ,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班组长,被上诉人,郑祥松系被上诉人 的雇员,其劳务向被上诉人 提供。因而被上诉人刘 才是被上诉人 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郑祥松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原判决核定被上诉人误工损失过高。   被上诉人是左眼受伤,只有9级伤残,一审法院支持其11   个月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二、原判决责任划分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 作为劳务利益的接受者,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损害   赔偿责任;被上诉人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有重大过错,且其在主张权利时,放弃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从而存在选任承包人过失的责任主体—— 公司,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损害的30%以上。而原判决则判令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刘 赔偿30%,被上诉人郑祥松承担10%,让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 有限公司无责法外,却让仅是被上诉人 工地的班组长——上诉人承担60%,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2月4日   优秀的上诉状例文2:   上诉人(一审被告):义煤集团新安县郁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南李村镇郁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灵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张兵强、代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明子,又名高明,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安县李村乡郁山矿院1号。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高明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的(2015)新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的(2015)新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限被告义煤集团新安县郁山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高明子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增加的伤残津贴共计10680元。”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高明子该项诉讼请求。”   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高明子系上诉人义煤郁山煤业公司职工、被上诉人高明子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   错误。   1、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职工   被上诉人高明子是洛阳新安电力集团职工。被上诉人原为新安县郁山煤矿职工,郁山煤矿1958年建矿,为新安县县办煤矿,2008年左右并入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新电集团下属单位。被上诉人2009年因受到治安处罚被新电集团以洛新电职调字(2009)第156号职工调动通知书调离郁山煤矿供销科,调至墙材加气块厂(新电集团下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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