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医疗事故防范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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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骨与软组织肿瘤科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1.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执行医疗护理行为,质量监控。 2.责任到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规范医疗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各种诊疗常规,操作常规。 5.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向患者本人或家属说明患者诊疗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 6.病重、病危患者应由科主任主持诊疗工作,并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有医务科负责协调工作,包括外请会诊或转院。 7.发现医疗差错或事故倾向,应及时有效地制止事态的扩展,做好善后补救工作,并向医务科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医务科会同科主任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8.对医疗纠纷,先由主治医师负责接待,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科主任书面报告。如协调有难度,应逐级调查处理,程序为主治医师→科主任→医务科→院务委员会。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以防止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同时,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的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力争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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