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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P考试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第五章节知识点遗产税制度

 第二节 遗产税制度框架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遗产税制度,按照课税主体来划分,大体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2.1遗产税制度类型   总遗产税制 (estate type)   总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的制度。即一次性地先征税,然后进行财产的分割继承,而不管这项财产的去向如何。   税率设计依据遗产总额确定,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   设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具体征税方式:   (1)按照遗产转移次数的多少征收不同的累进税;   (2)按照遗产总额扣除负债以后的净遗产额征收;   (3)规定起征点或者免征额,对小额遗产免征遗产税;   (4)准许分期缴纳或者以实物缴纳。总遗产税制的课税主体: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分遗产税制(inheritance type)   又称继承税制。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先进行分割,然后就各个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分遗产税制的税负   高低往往取决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一般也按超额累进税   率计征。   具体征税方式:   (1)对直系亲属继承的遗产征税较轻,其他人继承的遗产征税较重;   (2)按照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多少,采取高低不同的税率;   (3)分遗产税制的课税主体:各个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   混合遗产税制(mixed type)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分别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征收继承税的制度。   混合遗产税的特点是先总额征税,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征税,以体现合理负担。   混合遗产税制的课税主体: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纳税人。   遗产税制度类型的实证分析:三种遗产税模式的比较   (1)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之一——美国   从1993年至2001年,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的税率表共设17个级次最低边际税率为18%,最高边际税率为55%。   美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拥有或被推定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有形个人财产如货币,无形个人财产如公司股份、合营公司与信托机构中的权益、债券、保险单、退休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现有动产,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的财产。   对配偶扣除的处理。   对信托财产避税的处理。   父母分给子女的免税信托财产不能超过25万美元,超过25万美元的部分视同遗产征税。   对慈善事业捐赠的处理。   (2)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之一——日本   日本对遗产的征税采取继承税制度,继承税按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遗产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税率实行征税。   -日本继承税的纳税人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居民实行双重税收管辖原则,即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征税;对非居民而言,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纳税。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是:以纳税人继承的全部遗产扣除非课税遗产和被继承人的债务、丧葬费用、基础扣除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继承额。   日本的继承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2003年的税率表分为6个级次,最低边际税率为10%,适用于应纳税遗产额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部分;最高边际税率为50%,适用于应纳税遗产额超过3亿日元的部分。   几项特殊规定   对继承时精算课税制的选择。在受赠与时按受赠与的财产额缴纳赠与税,赠与人死亡时,以赠与财产的价额与继承财产的价额之和为基础计算出继承税额后,从中扣除已缴纳的赠与税的相应金额,从而解决了对同一财产重复征税的问题。   对免征额的规定。免征额可以用公式   (5000万日元+10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加以计算。   关于假定继承财产的规定。将人寿保险金和死亡退职金列入继承税的征税对象。   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之一——意大利   征收遗产税的方法:先按遗产总额征收一道遗产税,再对配偶、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继承人按照不同的亲属关系征收一道继承税。   被继承人去世前6个月之内转移的资产必须征税。   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的转让行为,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父母或者儿女,则可以按照规定减半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2.2遗产税制要素   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遗产继承人,也可以是受遗赠人。   纳税时可以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代扣代缴(也有一些国家规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即为遗产税的纳税人)。   在不同的遗产税征收制度下,纳税人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遗产税的纳税人与税收管辖权有着直接联系。   征税范围   多数国家对遗产征税采用宽税基,即本国居民境内、境外取得的遗产和非本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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