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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2]27号) (4)财税[2010]65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和对外馈赠的礼品等交际应酬费用,如餐饮、娱乐、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用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单位标志的自产产品或专门订做的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用。若无任何标志的赠送礼品,属于捐赠支出。 (2)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性质,不得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3)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012年15号公告); (5)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 (6)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 5、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 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7、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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