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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然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危害行为又被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而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可以将其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而其他客观要件在某些犯罪中,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我国刑法中德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即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人格,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保的心理状态,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罪过是必备主观要素,犯罪目的为选择性主观要素。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纵观中外刑法学的发展历史,存在着这样一类犯罪构成理论,尽管他们产生于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各不相同,在具体的方面也有很大差异,但是其理论建构的核心意图和整体结构却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犯罪成立的要素集合。换言之,虽然这些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犯罪成立到底需要哪些要素也许看法不一,但是他们都认为,只要所需要素齐备,犯罪即可认定;至于以何种逻辑结构将这些要素有机的联结起来,以及司法者应当如何考虑判断犯罪应按照的顺序问题,并没有很好很深入的研究和解释。这种要素集合包含了贝林以前的德国理论和早期日本学者的观点;以及直接师法日本的民国时期的刑法学等,并且包括着我们所讨论的苏联和当代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四要件论。苏联和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犯罪成立需要四个要件的总和,四个要件是平行存在的,之间不存在阶层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要素集合的理论类型。 而随着犯罪情势的变化和人权保障观念的兴起,人们对犯罪理论构成的要求不仅仅在于其能够说明犯罪成立的要素,更在于提供更加有利于定罪量刑的标准。而这就需要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与否的检验标准。既然是程序,就必然要求有严格的先后顺序,不能仅仅是要素和检验标准的罗列。我国刑法四要件说在通说上是从客观条件开始分析,但是并没有具体阐述原因,没有合理的逻辑关系,所以还是属于要素集合的理论类型。而阶层体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这样一种注重程序性要求的理论类型,他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来依次检验行为,最终的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自从德国的贝林发明了古典的三阶层体系后,许多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都逐渐采用了各种形式的阶层体系,而三阶层说便是阶层体系的典型代表体系。 三阶层的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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