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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政法学院《公共政策概论》课程演讲报告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组长:蔡敏
组员:冯燕秋,冯志勇,李丽娜,
陆艺桦,严森斌
2011—2012第一学期
目录
一、 案例回放 3
二、 修改后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九十一条 ) 4
(一) 酒后驾车 4
(二) 醉酒驾车 4
(三)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4
(四)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5
(五) 醉酒驾车肇事 5
三、 醉驾入刑的相关内容 5
(一) 醉驾的标准 5
(二) 醉驾入刑前后的区别: 5
四、 醉驾入刑的相关思考 5
五、 案例分析 6
(一) 政策制定 6
(二) 决策模式 6
1. 何谓渐进模式? 6
2. 渐进决策的特征: 6
3. 为什么醉驾入刑属于渐进决策模式? 7
(三) 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与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案例对比 7
1. 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 7
2. 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 7
3. 对比 8
4. 自由裁量权定义: 8
5. 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 8
(四) 醉驾入刑价值分析 8
1. 社会价值 8
2. 法律价值 9
(五) 醉驾入刑存在问题及相应建议 9
1. “醉驾”标准的具体使用问题 9
2. 自由裁量权问题 10
3. 因公醉驾与因紧急醉驾问题 11
六、 我组结语 11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案例回放
【案例正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让社会对醉驾引发了超常的关注。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加上2008年到2010年的孙伟铭案、张明宝案以及谷青阳案等重大醉酒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为了更好的约束醉驾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10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 再次展开热烈的讨论。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后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九十一条 )
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入刑的相关内容
醉驾的标准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醉驾入刑前后的区别:
性质不同。入刑前是行政处罚,入刑后是刑事处罚。
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
后果不同,拘役是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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