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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巧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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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巧管理.doc

“三期”员工巧管理   如何对“三期”员工实施有效管理,一直是困扰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的难题,难点不仅仅是“三期”员工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更在于法律对其还有着特殊保护。尽管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日益规范,但除了不能对“三期”员工做出无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之外,往往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常常被忽略和误解,这也使得对“三期”员工的管理难度加大。   本期嘉宾   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人事经理 张 攀   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人事经理 许 旭   上海迈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部经理 陈 瑜   固铂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经理 孟 华   点评专家   劳达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 石先广   案例一:   张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2年年初,张某看到B公司高薪招聘,遂积极应聘,最终被B公司录用。2012年4月上旬,张某从A 公司辞职,次日便到B公司报到入职。在填写《入职人员信息登记表》时,张某隐瞒了结婚事实,在该栏填写了“未婚”。2012年7月,张某查出怀孕5个月。一个月后,B公司也得知了张某怀孕的事实,遂以提供虚假入职信息为由予以解雇。   话题一:解雇“三期”员工的难题   孟华:我认为B公司这样做确实存在风险。第一,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虽然张某隐瞒了事实,但不足以构成解雇的合法理由,且该员工本人能够正常提供劳动,更何况是处于怀孕期间的员工。综上而言,员工固然存在欺瞒的行为,但公司以这个理由进行解雇操作,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所以,案例中的B公司应该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   许旭:案例中,B公司在招聘时并没有明示被录用员工必须未婚,故员工婚否并不是影响其被雇佣的一个关键因素。所以,员工的隐瞒行为不足以构成公司   可解雇的情形。   陈瑜:我认为有一个大前提需要搞清楚,那就是张某的婚姻状况对其能否被录用是否起到决定作用。假设在招聘时,B公司知晓张某已婚或者怀孕,在决定录用时定会有所考量,当时若有其他候选人,B公司就不一定会录用张某了。所以,张某的隐瞒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欺诈,至少是对B公司的录用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   张攀:我觉得B公司的解雇决定确有一定风险,但在本案例中,双方其实都是有责任的,员工方提供了虚假的信息,B公司则是在招聘录用时的入职体检没有做到位。   石先广:类似情形,在日常案件处理中是比较常见的。各位嘉宾一致认为B公司的处理决定存在风险,事实也确实如此。   作为企业,依法解雇员工的理由都有哪些?通常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六项规定来操作。以本案而言,可以利用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可以利用该条第二项中的“严重违纪”为由进行处理。   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针对员工单一违纪行为制定多种处罚措施,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败诉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因为这种“择重处理”的合理性很难说清楚。若利用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还需要符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方可解雇。本案中,张某固然存在欺瞒行为,企业则仍需要证明其是在违背真实表达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方可解雇,否则是有风险的。   解雇“三期”员工的风险如何防范呢?客观来讲,法律法规对“三期”员工的保护也是相对的,用人单位并不是没有合法、合理的解雇途径的。一是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来解雇,如“严重违纪”,但需要举证;二是“协商一致”解除;三是引导员工本人辞职。除此以外,其他途径的风险都是相对较大的。   案例二:   李某是某企业生产车间主任,并负责流水线生产管理,早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李某在社区医院确诊怀孕两个月。因属于高龄产妇,医生建议休假保胎。次日,李某根据社区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公司申请“保胎假”。由于正值生产旺季,而李某的职位又较为重要,于是公司告知李某:要么正常上班,要么服从调岗(转为后勤行政岗位,薪资待遇相应降低)。李某并不接受这种安排,在提交病假证明后开始休假。基于工作需要,公司在李某休假期间对其进行调岗,并按照新岗位工资70%的标准为其发放薪资。2013年8月,李某结束产假回公司上班,发现原岗已另有其人,遂要求返回原岗工作,并要求公司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话题二:调岗、调薪如何操作   张攀:对于员工的“保胎假”,案例中提到的是社区医院出具的证明,而实际上公司一般都会建议员工到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开具证明。对于调岗问题,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像案例中这种单方调岗是不合   法的,至少应提前告知员工本人。至于降低产假待遇标准,我认为也是不合理的。   陈瑜:我们公司属于医疗行业,基于行业特殊性,使得员工与医院的关系比较密切,员工如果想开具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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