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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法律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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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法律探讨.doc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法律探讨   摘 要: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世界各国公司的诞生历史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最为古老的,也是最为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占有比例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最为活跃的微观经济体。它为各国的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   论文首先论及了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的基本概念,其次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限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具体设想。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 资格 出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以及社会最为关注的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因为它们是国家经济体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却很少有政策上的扶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太为古老和原始,没有雄厚的资金资本,也没有相对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产业也相对比较分散。但是在民间资本的运作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它仍然绽放着自己的魅力并充分发挥着自己独有的优势。   比如,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投资,设立较为容易;规模相对较小,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经营,效率更高,能大范围的吸收劳动力,扩大就业。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也是相当大的,它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显而易见,尽管如此,从我国设立这种企业形式开始到现在,始终存在不少的问题,其投资人问题更值得商榷。其中,包含投资人的资格问题,出资以及投资人的法律责任,鉴于此,本文拟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进行粗浅研究。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概念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都没有专门的立法来进行规范,而几乎都是同是通过《商法典》予以规定。例如在德国,独资企业就是商法意义上的商人,一般被称为个体商人或个人企业,由商法予以调整;再如和德国法律相似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也是由商法加以规范的。依《法国商法典》的规定,一个自然人,以其个人名义,为了个人利益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此为经常性职业的,完成商业登记即获得商人资格。而我国是第一个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立法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在社会和市场上出现的具体商行为进行调整。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其他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和共同发展的产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1.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求   投资人主体的单一性是个人独资企业最为基本的要求,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而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为两人以上就可会形成法律规定的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合伙或者公司;如果投资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实质也是多人投资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独资。我国法律对于“一个人”的理解是以“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法为基础,即仅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限定为一个自然人。   与公司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和经营主体的直接性的特点,所以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企业的组织机构的内容,而是集中规定在了投资人的限制和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上。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在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所得的收益都归投资人所有,但是同时投资人也必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进行独资企业诉讼,首先,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并没有法人企业那样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没有法人企业那样高度的独立性,它的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要在投资人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限制   商事主体资格的限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职务或权利能力的限制、营业性质的限制、竞业禁止的限制、人身的限制。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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