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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生计费标准的几点探讨.doc

关于个人所得税生计费标准的几点探讨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应税所得额征收的税种,它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及社会的和谐发展,科学合理的扣除标准应该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它的收入作用及调节作用也日渐凸显。虽然如此,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将从我国个税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粗浅地探讨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生计费问题;完善措施   个人所得税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开征的一种税。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 1980 年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管理以来,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相关数据显示,1994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 72.7 亿元,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 1.4% ;2010 年 我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收 入 为4837.17 亿元,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 6.6%。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度由 1994 年到 2010 年增加了近 66 倍,对税收总额的贡献也增加了 5.2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个人所得税在其调节分配等职能以及税收征管体制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亟待解决。2011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 2000 元提高到3500 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 1 级由 5%降低到 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 2011 年 9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所做出的一大贡献。本次改革获得实惠较大的群体是月收入在 2000 元至 3500 元之间的群体,这部分退出个税纳税的人数大约有 6000 多万,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约 8400 万锐减至约 2400 万。从这个数字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众多的中低收入群体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尽管如此,关于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仍然存在争议,特别在2012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究其原因在于大家对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的设定标准存在分歧。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群体主要集中在城镇地区,因此,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的探讨仅针对城镇居民。   一、影响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设定的因素   生计费用的设定必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的基数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人民的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必然较高,个人为维持既定的生活水平必然花费更多的开支,从而生计费用额应当适当提高。   (二)国家财政的需要和承担能力   生计费用额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能通过个人所得税筹集到多少财政收入,当国家需要大量的财政开支时必然会考虑降低生计费用额以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当国家拥有大量财政资金导致预算盈余时,也能够承担生计费用额适当提高所造成的财政收入的减少。   (三)社会公平的需求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能够发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生计费用额的设计理所应当考虑到社会的公平需求。生计费用额太高使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无法达到生计费用额,将使得个人所得税无法发挥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作用;生计费用额过低则使得大部分社会成员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将使得部分低收入群体也承担个人所得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弱化。   (四)个人所得的性质不同决定生计费用额的不同   伴随不同性质的所得将会产生不同所得的生计费用额,无论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还是综合所得税制,都应当对不同所得的生计费用额区别对待,以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政策目标。   (五)纳税人的知识水平及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   两者直接决定了复杂税制的可行性,纳税人知识水平越高,纳税意识越强,区别不同情况的生计费用额就越能获得纳税人的理解,从而税法的可执行性就越高;同样税务部门征管水平越高,税务稽查能力越强,税务部门就越能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材料与其真实情况的符合度进行强有力的监控,对各种违法的偷税漏税行为就越能实施有效的查处和管理,从而为复杂的生计费用额提供硬件支持。   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了我国生计费用额,同时也对生计费用额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存在的问题   (一)费用扣除范围过窄,没有考虑纳税者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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