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经济普查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填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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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经济普查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填报规定 (一)部分基本规定: 1.普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2.普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3.在填写普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4.普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5.《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数量指标(如:从业人员数、全年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等指标),应填写包括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6.普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04年12月31日的年末汇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内部折算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二)限额划型标准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限额以上统计划型标准为: 1.批发业:年末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年末从业人员60人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3.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4.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 说明: 外贸企业一律包括在批发业中,按批发业标准执行。 五、主要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第一部分: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表) 1.普查小区代码(01):按照市普查办下发的普查小区代码,由普查员填写。 2.序号:由普查员对普查小区内所有普查对象按次序编写顺序号。 3.统计登记号(02):根据《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依法进行统计登记后,按上海市统计局颁发的《统计登记证》和基本单位统计卡上的号码填写,要求右对齐,左起空位补“0”。 4.单位代码(03):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5):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主管单位(06):指法人单位行政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分两部分填报。第一部分:主管单位名称,第二部分:主管单位代码,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04年第二部分)中“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目录填写。 合资、合作性质的“三资企业”原则上随中方管理部门填写。外商(或港澳台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无主管单位(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视为无主管单位),名称填“无主管”,代码填“000000”。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企业集团本部,只能填自身名称和相应的代码,不能填写上级单位。 8.企业(单位)详细地址(07):根据本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详细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填写,应包括区(县)、乡(镇)、村街(路)名称和门牌号(室),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对于在固定活动房或破墙开店的单位,没有具体门牌号,可按邮政通讯到达地址填写。生产经营活动地点在外省市的企业(单位),可免填区(县),将详细地址填在区(县)后。 9.企业(单位)注册地址(08):指企业(单位)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 10.注册地代码(09):企业(单位)在区(县)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填写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代码。如在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填写“00”。代码如下: 00市级机关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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