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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及处罚.doc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及处罚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越来越多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新形式的单位犯罪也随之而来,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刑法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面对单位犯罪形式的不断增加,我国现行的刑法已经表现出了自身的不足,因此需要对单位犯罪进行重新的修订。本文主要从对单位犯罪的本质的认识到单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以及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的角度论述。进而引出我国现阶段针对单位犯罪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1.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本质
1.1单位犯罪的认定
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一法律条文中我们只是简单的了解到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到什么是单位犯罪。然而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学术界的争论一直的存在。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根据法人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以法人的名义实施了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1。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就是指以单位自身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并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3。笔者通过总结以上不同观点结合自己已有的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为了本单位的经济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的或者单位疏于管理、违反法定义务的,由单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规定且应为刑法否定的行为。
我国刑法条文中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规定存在着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机关这个主体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着两只观点:肯定说认为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看,机关参与犯罪的案件数量不在少数,影响恶劣,危害很大,应予以处罚。否定说认为,机关代表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如果将其作为犯罪主体, 将会影响其正常职能的发挥, 影响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国家机关,只处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样可以达到处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 机关不宜作为犯罪的主体4。
笔者认为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目的是惩罚或预防犯罪,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运行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然而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的主体存在利与弊的辩证关系。其利就是通过对少数参与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关给予刑事处罚,可以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象, 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其弊在于对国家机关给予刑事处罚,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还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1.2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
有关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学界一直在探讨中,并且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笔者归纳了一下主要存在下列观点:1.企业组织体责任论,此观点认为从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到最底层从业人员的所有成员的行为, 只要客观上存在业务关联性,就都可以认为是单位自身的行为,应该有组织承担责任。2.从自然人方面寻求单位责任的观点,认为自然人本身具有主观能动性,其本身是应该选择有利于社会的或者不损害社会来进行活动,但是其却选择了有害于社会或者不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进而被社会给予否定的评价,被国家认定为犯罪5。3.独立责任说,认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该是独立责任, 并且这种责任是单位独立的责任, 不是对单位成员行为的替代责任。对于具有独立人格和健全机构的单位所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理当由单位自身承担刑事责任, 而不能将责任转移到其成员身上6。
笔者对于以上的各个观点存在不同的认识意在寻求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适用刑法对法人行为进行规制时,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以法人内部成员的行为为媒介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二是不以法人内部成员的行为为媒介而直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而后一种方法的出现, 意味着人们已开始探索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固有的刑事责任。法人自身被赋予了一定的守法或回避危险发生的义务,当违反这种义务时,就可以认定法人自身的犯罪,即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在于法人违反了守法义务或回避危险的义务。真正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道义责任论为出发点。一方面,单位刑事责任的设定受到了对自然人的道义谴责的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单位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道义问题, 如商业道德,这些道义要求多数已为法律所制度化7。综上所述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国家对单位自身危害社会行为的否定和谴责,具有独立性。
2.对单位刑事责任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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