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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白酒上市公司税收风险测度 类 别:行业公司类 课题研究人:罗秦、任美江 选送单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我国白酒行业上市公司税收风险测度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对白酒行业上市公司适用的消费税和所得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首次全面的总结了白酒企业常用的5种避税手段: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将商品量调整为标准量、分设销售公司、变相广告支出、违规汇总纳税,并从投资风险的角度,逐一分析了上述五种避税手段的税收风险。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当期损益,因而我们没有详细分析白酒企业通过推迟确认销售收入,进而延缓缴纳增值税的避税手段。 在定性分析之后,为了让投资者对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风险有一个清醒的量化认识,我们详细分析了白酒上市公司的各种纳税特征,进而设计出四个关键的指标,用来测度白酒企业的税收风险,分别是:折价率、母公司消费税率、所得税率差额和差额所得税率,前两个指标测度消费税的风险,后两个指标测度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四个指标的权重按照重要性和风险程度的原则来确定,分别为35%、20%、15%、30%。 将上述四个指标值进行标准化,然后乘以对应的权重,得到分指标的测度值,将四个指标的测度值相加然后减去100,就得到每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最终税收风险测度值,结论就此显而易见。最后,在次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主题,我们提出了三点重要引申。 目 录 1. 白酒行业严厉的税收政策 2 1.1 财税2001-84号文:加征从量税,停止外购抵扣 2 2.2 国税2002-109号文:规范关联交易避税行为 3 3.3 所得税:财税1998-45号文、国税1998-127号文 3 2. 常见避税手段及风险测度 3 2.1 调整产品价位结构 3 2.2 将商品量调整为标准量 4 2.3 分设销售公司 4 2.4 变相广告支出 4 2.5 违规汇总纳税 5 2.6 总结 5 3. 白酒上市公司税负比较 5 3.1 避税企业多,税负差异大 5 3.2 实际消费税率仅为12.84% 6 3.3 关键在于折价率的差异 7 3.4 生产环节消费税问题较少 8 3.5 所得税率差额揭示广告费是否税前列支 9 3.6 差额所得税率揭示了是否汇总纳税 11 4. 白酒上市公司税收风险测度 12 参考文献 15 2005年6月,古井贡(000596)由于补缴1.06亿元所得税款而沦为ST,股价大幅下跌,税收风险转化成了巨大的投资风险。由此投资者肯定会担忧,对于其它白酒上市公司: 1 是否存在类似的税收风险? 2 税收风险程度如何? 3 对其投资价值有多大影响? 本报告将详细回答上述3个问题。同时,对于白酒上市公司和税务当局,都可以借鉴本文的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 1. 白酒行业严厉的税收政策 白酒企业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损益;白酒业税收政策的严厉之处体现在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故我们的分析主要集中与此。 1.1 财税2001-84号文:加征从量税,停止外购抵扣 就我国白酒行业而言,财税2001-84号文《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是一个划时代的文件,它直接导致了我国白酒格局的重塑,正式进入高档白酒时代。其中提出的四大举措分别是: ● 除25%的比例税率外正式开征每斤0.5元的定额税 ● 停止执行外购酒、酒精已纳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 ● 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 ● 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 2.2 国税2002-109号文:规范关联交易避税行为 另一个影响重大的文件是国税发[2002]109号文《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白酒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现状,明确规定了应纳税额调整的三种方法,并把相应权限赋予了地方国税局。该规定虽直接针对白酒企业通过分设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而立,但几乎没有得到执行。地方国税局并没有真正行使税法赋予他们的权力,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对该规定形同虚设的现状予以改变。 3.3 所得税:财税1998-45号文、国税1998-127号文 就白酒所得税而言,财税字[1998]45号文《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政策,明确强调了白酒企业广告费不得在税前列支,以及合并纳税必须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但在实践中,这两项政策常常被违反,古井贡被处以巨额罚金,就是因为其违反了汇总纳税的规定。 2. 常见避税手段及风险测度 在严厉的税收政策下,白酒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及税法规定的不尽严密之处,往往采取相应的避税手段。 2.1 调整产品价位结构 财税2001-84号文颁布后,白酒企业纷纷调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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