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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思考题部分
1. 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1]参考第14页至19页
起源的基本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起于兵”。所谓“礼源于祭祀”,是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所谓“刑起于兵”,是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某些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参考第33页至35页
西周在法治思想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立法思想有: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已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
(2)“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这种注重教化和德刑并用的思想,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礼治思想。西周的“礼治”思相当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3]参考第34页至37页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周公制礼周礼,作为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积极预防犯罪。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所谓“亲亲”调整的是人们在家庭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调整的是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忠”。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4]参考第65页至70页。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激烈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每一学派的思想家都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和学说。
(1) 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 墨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兼爱、尚贤、尚同。
(3) 道家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几个方面:“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 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刑无等级”;“法”、“术”、“势”。
5.简述《法经》的内容、特征与地位[5]参考第75页至78页
李悝是战国法家法学派的创始人,在法律上集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法经》。
(1) 内容:《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基本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2) 特点从法典的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
从法典的体例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体例的编撰提供了蓝本;
从法典的内容来看,《法经》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原则;
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的产物。
(3) 地位:《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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