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技术导则-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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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 北京市水务局 2009年7月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 387—2007)等标准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的,以指导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本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 ——相关单位责任 ——各设计阶段任务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附录 本导则由北京市水务局制定。 本导则起草单位: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目 录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 3 4 相关单位责任 4 4.1 建设管理单位 4 4.2 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4 4.3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4 4.4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4 5 各设计阶段任务 5 5.1 各设计阶段的基本要求 5 5.2 主要任务 5 6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7 附录A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提纲及主要内容的规定 9 附录B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格式和内容 23 总则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结合北京市近年来公路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经验,有效控制和治理公路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引用而成为本导则条款,所列引用标准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 (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 (4)《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 73.6—2001)。 (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2—1995)。 (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9)《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1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K D30-2004)。 (11)《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K 018—98)。 (12)《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K/T 006—98)。 (13)《生态清洁小流域技术规范》(DB11/T 548—2008)。 术语 永久占地 指项目征占地红线范围。 临时占地 指除占地红线范围外,为项目建设服务的临时性占地。 表土 泛指所有自然土壤的表层部分,为植物根系密集而有机质丰富的土层,一般厚20~30cm,生物积累作用较强,含有较多的腐殖质,肥力较高(盐化土壤及侵蚀土壤的表土层除外)。 挂渣 指公路项目建设施工形成的下边坡植被破坏、渣体裸露现象。 4 相关单位责任 4.1 建设管理单位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监测结果定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3)要求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 将水土保持相关设计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并单独成章。 4.2 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依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需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并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汇总到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2)初步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和投资落实到初步设计文件中,并独立成章(篇),主要包括各分区的具体防治措施,做到定位、定量的要求,以满足招标的需要。 4.3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1)接受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后,要及时编写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并告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测成果定期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和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要及时告知建设管理单位和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4.4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1)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编写监理规划,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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