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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等级制度的社会影响
卜智博,段有成
(陇东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 甘肃 庆阳 745000)
摘要:元代等级制度是元代统治的一个重要特征。蒙古统治者将其境内的人民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汉人、南人。这种区分是在忽必烈统治时期逐渐形成的。它的存在对元一代社会的政治、民族关系、军事、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键词:元代;等级制度;社会影响
元代等级制度是元代蒙古族统治需要而实施的一种种族歧视政策,是十三世纪末至十四世纪初,即大德年间逐渐形成的,直到十五世纪中后期,前后实施约有一个世纪。是各民族统治集团内部政治权利分配的一种制度,同时也是阶级压迫在民族压迫上的一种反映。
一 等级制度下各族人民不同待遇的表现
元史学者的一般提法是元代把统治下的民族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1]并根据其所处的等级在政治、军事、法律等多个方面作出与之相应的政策或规定,以达到分而治之、便于统治的目的。
第一,等级制度 。
第一等人为蒙古人,为元代的“国姓”,蒙古统治者称为“自家骨肉”。主要是以蒙古的黄金家族为主,包括众多部落的漠北民族。关于蒙古氏族,文献中记载最早、最为详细的当推陶宗仪的《辍耕录》,记载的蒙古氏族共有七十二种。但是根据清人钱大昕考证,蒙古氏族共有四十二种。
第二等人为色目人,是蒙古统治的主要得力助手。有“种类”、“诸色各目”等义。元朝对除蒙古人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西藏以至欧洲各族的概称。主要是他们西方的各个民族,称之为色目人,有时也称“西域人”,主要包括:钦察、唐兀、阿速、秃八、康里、畏兀儿、回回、乃蛮等三十一种[2]。大德七年规定,除汉、高丽、蛮子外,俱系色目人[3]。
第三等人为汉人,又称汉儿、乞塔、札忽歹。《辍耕录》中记载汉人有八种,即契丹、高丽、女真、竹因歹、术里阔台、术温、渤海等。所谓汉人,在元朝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云南、四川两省的人民,这是较早被蒙古统治者征服的地区;一是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女真、契丹等民族。
第四等人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即元朝的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的各族人民,他们是最后被征服的南宋境内的各族人民。实际上,汉人和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成分,蒙古统治者为了达到其分而治之的目的,主要根据被征服的先后顺序将其分为汉人和南人两等,利用汉人压制南人。
第二, 等级制度下各等人民不平等待遇的表现。
四等人制,作为一种制度似乎从来没有系统、正式的颁布过。但有元一代始终奉行蒙古至上主义,优待色目人,轻视汉人,压制南人。以确保蒙古贵族的统治权和特权。在征服人数最多的第四等南人之前,即忽必烈统治的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以充分考虑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一旦这些法律和规定确定下来,就具有强有力的效力,一直影响到元朝灭亡乃至以后的社会。这些歧视性的规定和法律被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的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等等。下面从政治用人、军事上、人才选拔、法律上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分析元代统治者对各等人不同待遇的表现。
其一, 政治用人。各级官署的官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4]。并且成为了元代的定制。元代官员的任用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中央官员的任用;元代的中央官署以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为最高,分别掌管政务、兵权、监察。太宗时期,契丹人耶律楚材、汉人杨惟中二人曾任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中书令[5],然而都在世祖定制以前,不足以为证据。自世祖即位前曾任此职来,没有大臣再任中书令都是太子领其虚衔,而实权则属于左右二丞相。蒙古尚右,故丞相中以右丞相为最高。延祐四年了,任合散为右丞相,“合散言:故事丞相必用蒙古功臣,合散回回人,不厌人望,遂恳辞,制以宣徽使伯答沙为中书右丞相”[6]。枢密院的最高官员为枢密院使,也由皇太子领其虚衔[7],握实权的则为同知枢密院事,枢密院副使等次官,根据元代军政的惯例,则可知统治枢密院事、枢密院副使也必由蒙古人专有无疑。有史料可考的,整个元一代,无一汉人曾任同知枢密院事的,即使色目人也仅有四人[8]。御史台的最高官员为御史大夫,这一官职也从未落入汉族地主官僚之手,即所谓“台端非国姓不授”。至正六年拜为御史大夫的汉人贺惟一也是在赐予蒙古姓氏改其名后,才担任此职的[9]。二是地方官员的任用。地方官职上,相对来说没有中央那么严格。地方上的官员名目极为复杂,大多数都以达鲁花赤为最高官员,亦都限于蒙古人,次则色目人,而不以汉人、南人为之。至元二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10]至元五年和至元二十八年两次重复严申前令,取缔汉人为达鲁花赤的,南人的情况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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