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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述[精选]
合同概述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在民法及其学说史上,曾有合同和契约的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前者为当事人的目的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向也一致的共同行为;后者系当事人双方的目的对立,意思表示的方向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法已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均称作合同。 合同概述 二、合同的特征 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故为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合同概述 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强制缔约、定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概述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合同概述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此类。 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一方当事人虽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承担一定义务的(如附义务的赠与),亦为单务合同。 合同概述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而单务合同则否。 其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其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 合同概述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合同概述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只能在财产关系中作出区分,在身分关系中一般不涉及有偿、无偿问题。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大多为无偿合同,也有有偿合同,如借贷合同。 合同概述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宜酌情减轻(《合同法》第374条)。 其二,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概述 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 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合同概述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等合同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概述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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