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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013[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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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013[精选]

四、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例如,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债权人乙银行与丙银行于 4月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于4月10日通知了债务人甲公司。在本案中:(1)乙银行与丙银行的债权转让协议于4月1日生效;(2)该转让于4月10日对 甲公司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意:(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 (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 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节 合同终止 一、债务的抵充顺序: 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优先抵充已到 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 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合同解除: 1.合意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4.情势变更 5.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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