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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论[精选]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 1、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对价合同 3、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买卖合同特殊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约定下列条款: 1.包装方式。 2.检验标准和检验的方式。 3.结算方式。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其他条款,比如保险条款、风险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但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 【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风险,指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被查封扣押、毁灭、损坏、非正常腐烂变质等。 (1)约定原则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交付转移原则 依《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例外规定 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时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4、交货地点 (1)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付款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价款。 (2)如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的所在地支付。 6、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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