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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二)[精选]
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 合同保全 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与基本法律规定: 1、合同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权利人实现合同权利的过程,通常指向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义务履行行为,即体现为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而从合同效力上看,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更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甚至是整个合同法的中心。 2、合同履行的基本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 强调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 依据《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合同的履行的具体法律要求或履行规则的中心是要求当事人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而正确履行是以合同规定明确为条件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具体完成合同义务即为正确履行。 在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中,履行条款上不明确的,包括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等具体内容欠缺或在约定中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3、合同履行的原则 (1)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效力相对性) (2)全面履行原则(全面、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3)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诚信确定义务范围与随附义务、诚信面对情势变更等) 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 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1、合同的履行主体 (1)合同当事人履行 *合同债务人的履行 *合同债权人的协作履行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通常被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履行的权利,是合同的受益人,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称为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承担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不承担合同责任。当第三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负担的义务由债务人履行,并且由债务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 2、合同履行内容的确定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规则予以确定具体的履行规则: (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着有关定价或指导价履行。 (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5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6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的费用。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所谓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当事人通过行使抗辩权可以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从而保护自身的合同利益。 《合同法》的第66条、第67条、第68、69条分别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同情况下的三种抗辩权。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义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属于延期抗辩权。 (2)抗辩权的基础: 双务合同中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对价对待给付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双方债务同时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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