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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第九章[精选]
合同法课件 第九章 产权转移类合同 第九章教学要求 案例分析:摩托车被毁谁担责? 讲授内容: 第一节 产权转移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消费借贷合同(无名合同) 第六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重点难点: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课时安排:讲授6课时 案例分析:摩托车被毁谁担责? 案情简介: 2000年4月2日,阳阳到欣彩车城购买了一辆X型号摩托车。因该车销路好,阳阳遂先交了钱,买下了惟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阳阳和店主约定,第二天阳阳来取车。第二天,阳阳由于临时接到开会任务,没来得及取车。2000年4月5日,阳阳突然从收音机里听到一则消息,称欣彩车城昨日因火灾而被烧毁,损失惨重。经调查,起火原因是某材料自燃所致。 阳阳辗转找到店主,要求店主返还车款。店主称车已卖给阳阳,车烧毁损失由阳阳自负。阳阳称自己并没有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店主没有向自己交付摩托车,摩托车的所有权仍归店主,摩托车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店主承担。现在摩托车已被烧毁,店主不能再交付摩托车,理应将车款返还给自己。双方争执不下,阳阳诉至法院,要求店主返还其车款。 问题思考 1.什么是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本案阳阳在车城购买摩托车一辆,约定4月3日取车,但因开会没有取车,4月4日因车城火灾车被烧毁,该风险责任应由谁负担? 3.法院应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第一节 产权转移合同概述 一、产权转移合同的概念、特征 1、概念:也称转让财产所有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一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受的合同。 (二)共同特征表现为: 1、转移财产的目的是满足人们对转让财产的直接占有、使用的经济需求。 2、转移财产后果是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财产支配权的彻底转让。 二、产权转移合同的立法 新合同法既注意和国际惯例接轨,又考虑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对转让财产合同规定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赠与合同三类,虽对互易合同未作专章规定,但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实质上确立了互易合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 三、买卖合同效力 四、买卖合同的特种形式 五、房屋买卖合同 六、互易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他们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但双方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依《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 有处分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经营管理权人 2、抵押权人 3、动产质押权人 4、留置权人 5、行纪人 6、法定优先权人 7、人民法院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实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极广泛,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以外,无论是出卖人现有的物还是将来能取得所有权的物,现实存在的物还是将来产生的物,动产还是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都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国家禁止转让的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必须按照程序,履行批准许可手续,才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买卖; 违反专营、专卖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四)买卖合同的分类 1、一般买卖与特种买卖。(立法是否予以特别规定) 一般买卖是指法律上无特别规定的买卖,其仅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特种买卖是指法律上予以特别规定的买卖。在我国特种买卖主要有:招标投标买卖、拍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所有权保留买卖和房屋买卖等。 2、即时买卖与非即时买卖。(买卖能否即时清结) 3.一时性买卖与连续性买卖。(买卖是否一次给付完结) 4.动产买卖和不动产买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5.竞价买卖与自由买卖。(合同订立是否采取竞争方式)竞价买卖有招标投标买卖、拍卖。 二、标的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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