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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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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精选]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前言: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2、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3、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一节 要约 一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要约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是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二)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4、要约是否必须送达? A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二)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各国立法和实践对此的标准不完全一致,因而对诸如此招标、广告等的性质认定也不同。根据我国立法和实践,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B 讨论:几种特殊意思表示的性质 1、悬赏广告 2、寄送的商品价目表 3、 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 要约的生效时间 2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3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4 要约的存续期间 5 要约的撤回 6 要约的撤销 7 要约的失效 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表现形式不同,要约的生效时间也不同,具体而言: (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即时生效(理论上称之为了解主义,也就是说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 案例 甲公司2000/01/01以信件的形式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该信件于2000/01/05送到乙公司收发室,由于工作人员的疏漏,2000/01/10送交公司负责人. 问:该要约的生效时间? 2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就是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要约承诺的权利,或是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甚至可以对要约不作任何表示,即没有答复的义务。 4 、要约的存续期间 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 定有存续期间 口头要约 未定有存续期间 书面要约 合理期间 具体而言: (1)定有存续期间。即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受要约人在此期间承诺对要约人才有拘束力。 C 5 、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前,将该要约取消的法律行为。 B 6 、要约的撤销——已生效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并生效以后,作出最终承诺之前,将 该要约取消,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的法 律行为。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D 要约不得撤消的情形: (1)要约人明确了有效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方式明示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ACD 7、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受要约人拒绝且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一项能够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要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作出并到达(不是作出)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非实质性变更标准的适用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CD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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