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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精选]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院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吉林市大中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我院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对院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对系级社团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学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其它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院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具体办理各级各类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成立的社团为系级社团,除遵循本办法外,还要遵循所在系对于社团活动的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
系级社团经现任会长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推荐,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查,符合条件者,报院团委批准同意,可晋升为院级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固定的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院正式教师;社团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应该是我院相关系部或党政部门。
指导老师和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学院同意。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院团委批准同意;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确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学生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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