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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精选]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Zhang Lijuan 教学重点 国际争端的概念及种类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办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办法 一、概说(General)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特点: 主体主要是国家。 通常涉及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 起因较复杂。 解决方法特殊。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1、法律类争端,可裁判的争端(justfiable dispute); 2、政治类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non-justfiable dispute); 3、混合类争端; 4、事实类争端。 (三)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1、传统国际法的两种解决方法: 强制方法(compulsive settlement): 反报、报复、封锁和干涉。 非强制方法(amicable settlement): 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 2、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用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Political Methods of Settlement) 政治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此亦被称为外交方法。 谈判与协商(negotiation):基本方法 调查(inquiry,investigation) :独立委员会 斡旋(good office):第三方不介入 调停(mediation):第三方介入 和解(conciliation):和解委员会 三、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Legal Methods of Settlement) (一)国际仲裁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又称国际公断。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由各当事国所选任的仲裁人员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对争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 (二)司法解决(judicia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指在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自愿性) 国际常设法院(1922年成立)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是第一个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 《国际常设法院规约》是其组织规章,规定该法院的组成、职权、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 存在二十年,共受理65个案件,判决33件,提出咨询意见的28件。 在国联1946年4月的最后一次大会上宣布国际常设法院解散。 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1、国际法院的组成 (1)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 资格条件: 法官个人应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 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2)院长和副院长由法官互相推选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专案法官(ad hoc judge)。 国际法院历任中国籍法官 王宠惠:1921-1939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 郑天锡:1939-1946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 徐谟:1946-195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 顾维钧:1957-196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 倪征日奥:1985-1994年任国际法院法官,为新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 史久镛:1994年2月6日,任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2000年2月至2003年2月任国际法院副院长。2003年2月6日当选国际法院院长。 2、适用的法律 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3、管辖权 性质: 诉讼管辖权依照主权原则,以争端各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而不是强制的。 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个人和国际组织都不能为诉讼当事者 组织形式 强迫解决方法 反报(retorsion)是指受害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抗施害国对本国实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报复(reprisals)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例外地被允许的,以迫使后一国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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