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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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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精选]

第五讲 国家元首 第一节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 国家元首是最早产生的重要的国家机关。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国家在形成之初,就拥有自己的首脑或元首。直至现代,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在现代国家结构中,国家元首制度大体上可分为君主元首制、总统元首制、集体元首制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制度自建国时确立,在半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曲折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但其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 1.1 国家元首的概念 在现实政治中,由于各国国家元首在本质上有所差异,形式上也不尽相同,因而在政治学中关于国家元首的定义也各有侧重。现代国家元首是依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能的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是一个政权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国家的最高代表者。 中国古代的元首概念。?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很早就出现了“元首”一词,其概念含义一般是指君主。最早可查的典籍始于《尚书》。“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尚书?益稷》),此处的“元首”是指君主,“股肱”是指臣僚。在国外,国家元首在事实上的存在可以追溯到荷马时代的巴希利斯和古代埃及的国王法老。西方国家元首发展比较完备的形式是史书上记载着的早期罗马帝国的“奥古斯都元首政治”。可见,在古代,无论中外,元首一般是指君主,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体现者。 在近现代国家,元首一词最早出现在宪法文件上是在19世纪。1831年比利时王国颁布宪法,该宪法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未经两院同意,不得担任其他国家的元首。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度紧密相连,国家元首不再是指囊括全部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个人,而是成为国家机关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国家元首概念的质的演变。 尽管各国国家元首所行使的职权有很大差别,但一般都拥有以下职权: (1)公布法律的权力,即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必须由国家元首公布,否则,法律不能生效; (2)召集代议机关会议的权力; (3)最高级别的外交权力; (4)最高级别的统帅武装力量的权力; (5)任免国家高级官吏的权力; (6)赦免权; (7)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图表1 国家元首的主要形式 1.2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历史演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建国时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销,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1)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元首机关,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董必武在《说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报告》中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各国宪法规定为国家元首的职权。?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第一,组织最高国家机关,涵盖“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二,依据《共同纲领》,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免各项政府人员;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从这些职权中可以看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实际上就是后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和国家主席行使的职权。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集体元首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国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元首,是一种集体的国家元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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