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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精选]
第N讲 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 一、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概述? 二、国家权力的概念与特征? 三、国家权力的分类 (一)立法权? (二)行政权? (三)司法权? (四)三权分立与制衡? 一、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概述 政治国家自诞生以来,国家权力归谁所有,回答的是国体问题,即国家性质问题。但内在的国家性质必须要有一个承载和实现它的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即必须有一个将国体形之于外的具体政治管理形式和实践形式,即通称的国家形式。 国家权力归谁所有固然重要,国家权力由谁行使及如何行使也不容忽略,它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怎样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以实现自己意志和利益的重大问题。 为了寻求一个理想的政权(权力)组织形式,几千年来人类一直在进行选择、比较、探索,创造、设计出种种适应不同时代的各具特色的政权(权力)组织形式。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政权(权力)组织形式也在与时俱进,日趋成熟和完善。不断发展进步的政权(权力)组织形式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它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政权组织形式指横向的而且主要在中央国家机构层而构建国家政权机关,配置相应国家权力并由此形成的特定的政治体制或政府体制。 国家机构形式指纵向的构建中央与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划分相应国家权力并由此而形成的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特定的政治关系和政治体制。 一、国家权力的概念与特征 引子: 从来没有一种社会政治现象象权力一样让人如此爱憎分明:有无数人热爱权力,追求权力,为之不惜抛头颅洒热血;还有无数人憎恶权力,将其视为恶魔。 托夫勒说:“权力本身无所谓好,也无所谓坏” 。实际上,政治权力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1.概念:国家权力是指国家统治者通过国家机关实行统治,实现国家职能的公共支配力量。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它支配社会公共资源,可以使全社会的公民和组织都服从其意志。 “国家权力” 与“国家主权” 的不同: “国家权力”是国家若干种权力的集合体,即是德国学者所说的“统治权”,如对外宣战、媾和、缔约等权,对内立法、行政、司法权。 “国家主权”是对国家一般权力的概括和抽象,国家权力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主权主要是“独立自主之权”或“不受别国干涉之权”,即对外独立权,是相对外国和国际组织而言,在国内一般不宜使用主权的概念。 2.特征: 强 制 性 任何权力都有强制性。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是特殊的强制性,它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系统有组织的暴力机关作为后盾。 国家正是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来维系社会的正常秩序、处理社会的各种矛盾、分配社会公共资源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 当然,国家并不一定时时刻刻都用强制手段来实现其意志和职能,它也经常使用指导、奖励乃至合同等非强制手段。 主 权 性 主权性是指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和支配,由该国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行使。 二战以后,主权的相对性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一般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诸如侵略战争、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种族歧视、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等,国际社会可以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进行国际干预,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 当然,任何国家及国际组织不能借口国家主权的相对性,无端干涉别国内政。 公 共 性 国家权力存在于社会公共领域,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它对本国范围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通常情况下,统治阶级总是通过它所掌握的国家权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规范化、条文化,成为法律规范,要求人人都必须遵守。 现代国家的公共性更为明显。 法 定 性 国家权力一般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各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的主体、对象、目的、手段、结构、范围、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国家权力法定化。 国家权力是以法定性为前提,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设定,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国家权力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一)立法权 立法权一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有时,立法权又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称,包括创制法律权、财政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等。 立法权的功能:主要是设立行为规范。 在议会制国家如英国、日本等,立法权属于最高的国家权力。 在总统制国家如美国,实行三权分立、互 相制衡,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平分秋色。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在18-19世纪无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国家,立法权都占据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议会为主导。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国家权力发生变化:立法权萎缩,行政权膨胀,国家权力由议会主导转变为行政主导。 (二)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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