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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精选]
第三节 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一、东道国国际投资法 (一)东道国国际投资法概述 (二)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法 (三)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 (四)外资的基本构成既要求 (五)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 二、投资来源国的国际投资法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二)美国海外投资保护法 第四节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一)投资与投资方 (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 (三)政治风险的保证 (四)代位权 (五)争端的解决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和投资担保业务 (二)合格的投资 (三)合格的投资者 (四)担保合同与代位权 (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 (六)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内部组织 (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表决权 第五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划分标准,国际直接投资是指:异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他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方式。它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创办、收购等手段,以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经营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种投资活动。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从目前国防投资活动的实践看,可归结为以下几类: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新企业;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特许协议以及BOT形式投资东道国建设项目等。 一、在东道国设立新企业 (一)设立合营企业 1.股权式合营企业 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并依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基本特征是: (1)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按照东道国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并依据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企业。 (2)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形式一般都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东道国的法人企业。 2.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合伙性质的企业。其基本特征是: (1)合营各方一般不确定双方的投资比例、出资形式。其合作的形式相对灵活:有紧密型的也有松散型的合作。 (2)契约式合营企业,各合伙人对企业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企业不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 (3)合营各方按约定分享利益和企业资产。 (二)设立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一国投资者按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经东道国政府批准,在其境内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在国际投资中,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往往采取设立独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因为有利于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实行严密控制,有利于保持技术秘密,有利于协调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二、收购东道国的现有企业 收购东道国的现有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东道国某企业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投资行为。它既包括投资者购买现有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股票,即对所购企业进行兼并,也包括购买现有公司的部分资产或部分股票,即控制该公司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兼并式收购。该方式的做法是,一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被另一个企业所接管,其资产和人员都被并入该企业,被吸收企业则丧失法律上的独立性,而兼并企业仍然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 (二)新设合并式收购。其收购方式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组成的一个新企业。原企业在新企业成立后,同时丧失法人资格或相应的法律地位。 (三)控制式收购。其收购方式是通过国内母公司在国外一个或若干个其它公司中占有适当比例的普通股股权,从而实现对这些公司实施经营业务上的控制或影响的一种投资方式。这是一种比合并、兼并更为简单、经济的投资方式,也较少受到东道国的反对。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的股权的交易,是在收购人和股权持有人之间进行。交易的对象是东道国现有企业的股权。适用的法律为东道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在跨国收购现有企业的活动中,各国有关外资立法一般都规定,对于来自国外的收购行为,一般视为国内企业的合并行为、实行不歧视原则,并且要求外国投资者的收购行为必须遵守东道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反托拉斯法等。对于合并和兼并两种收购活动,各国法律通常要求其满足一定的条件:(1)参与合并和兼并各公司的董事会要制定计划,经股东会批准;(2)合并和兼并各方要签订合并和兼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合并和兼并各方须在做出合并和兼并决议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4)合并和兼并协议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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