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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课课件[精选]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
1、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2、主体
(1)国家
(2)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国际组织
3、拘束力
4、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渊源)
5、国际法的名称
市民法
万民法 万国法(格老秀斯)国际法 国际法(边沁)
之父
(Jus gentium) (law of n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或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法的特性
1、国际法的特点
与国内法相比较
(1)强制力的依据不同
(2)立法方式不同
(3)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4)强制方式不同
2、国际法的法律性
(1)国际法不是国际实在道德
(2)国家之间的法
(3)国际法效力的特殊性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
1、古埃及、古印度
2、古希腊 city states 城邦
3、古罗马 使法律世俗化
4、古中国 和纵、连横
5、古印度
二、近代国际法
1、诞生
(1)前提 独立的主权国家和一个频繁交往的形成社会的国际社会
(2)标志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近代国际法形成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国际法成为独立学科
2、发展 法国大革命
3、中国与国际法
春秋时期:有际而无国
秦朝:由国而无际 逐渐建立朝贡制度
清代 丁韪良翻译为万国公法
三、现代国际法
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3、大量新的独立国家出现
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
5、新的分支和部门不断出现
6、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1、国家
2、国际组织
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或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
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具有部分国际人格“阿拉巴马号案”
4、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念
二、主要渊源
1、国家条约
2、国际习惯
要件(1)物质要件:要有通例存在
(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
文明各国所承认的法律原则
三、辅助渊源
1、司法判例
2、权威国际法学者的学说
3、公允即善良原则
4、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5、准条约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先说
2、二元论
3、我国认为
(1)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法律体系
(2)两者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关系
(3)两种法律的冲突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国际条约优先
2、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处于同等地位
3、国内法优先 极少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原则 :
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来作为违反或规避国际义务的根据或借口.
三、国际法在我国的国内适用问题
1、宪法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条约
(1)条约的直接适用
民法通则第142条: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
(3)条约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
3、国际习惯
《民法通则》142条: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1、概念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
2、内容来源
(1)1945 年 《联合国宪章》中的7项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中印缅: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Country :只要有独立运作的政府
State:必须具备以上四要素
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
(二)复合国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包括
1、联邦:由两个以上成员邦组成的联合国家
2、邦联:由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他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家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
特殊:英联邦、法兰西共同体、欧盟既非联邦也非邦联
(三)永久中立国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战争权的限制,缔约权的限制,其他限制
2、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保证
(三)梵蒂冈
特殊国家(罗马教廷)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分为国防权和自卫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领土管辖)
2、属人管辖(国际管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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