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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七章[精选]
第七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 第二节 法人的住所 第三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引例——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 1956年埃及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其理由是:按照国际私法,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营业中心地在埃及,是埃及公司,埃及有权将其收归国有。埃及的国有化政策遭到英法的反对,英法认为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董事会这个最高管理机关在英国,其资本属于英法两国的自然人、法人所有。苏伊士运河公司不是埃及公司,埃及无权对其采取国有化的政策。但埃及不理睬英法的抗议。于是英法组织联军向埃及发动进攻,引发了“苏伊士运河战争”,英法战败。 思考 1、在确定苏伊士运河公司国籍时,埃及和英法分别采用了什么标准? 2、我国是如何确定法人国籍的? 第一节 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 一、法人国籍的重要意义 1、享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依据; 2、是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时的重要根据;3、是法人寻求外交保护的法律纽带; 4、是决定法人属人法的基本标准。 二、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三、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mpany)也称多国公司或国际公司等,主要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型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国际垄断经济组织。 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1、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一般采用法人登记地原则 《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2、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二节 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三、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四、成立地说 中国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39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法》第10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 一、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一) 特别认许程序 (二) 概括认许程序 (三) 一般认许程序 (四) 分别认许程序 (一)特别认许程序 即对外国法人进行严格审查,不经特别批准程序,不承认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民事主体资格。 例: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的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二)概括认许程序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其所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分别在其各自领域内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法人的民商事主体资格。 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 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公约》 (三)一般认许程序 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四)分别认许程序 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采相互认许,或采一般认许。 例如,法国对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的法人采取相互认许程序,对无互惠关系的采取特别认许程序。德国对商业法人采取一般认许程序,而对非商业法人必须经特别认许程序。 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二、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三、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四、中国的有关规定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无限责任公司是否是法人? 登记是否是公司成立的要件? 二、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三、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一) 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二) 法人的权利能力 (三) 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四) 法人的解散 (五) 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 四、中国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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